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

  1. A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2. B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
  3. C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4. D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正解 C — 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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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之利益衝突與同一事務所律師之連帶限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丙律師先前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該事件已因訴訟上和解而終結;五年後 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給付借款事件與先前之調整租金事件,其請求權基礎與爭點各異,並非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丙亦無以 A 為委任人之現在受任事件,故丙得受委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曾就與 B 之勞資糾紛向甲諮詢,B 擬委任甲對 A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不得受任。

  2. (B)

    乙律師曾受 A 委任於偵查中為其辯護偽造本票案,A 終止委任後,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對 A 訴請給付票款;該事件與原受任事件利害相衝突且有實質關連,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2 款所定之情形,乙不得受任。

  3. (C)

    丙所受任者與先前事件無實質關連,且無現在受任之委任人為對造,不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正確。

  4. (D)

    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提供與 B 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B 擬委任與丁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起訴;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受第 30 條利益衝突限制之律師,其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受相同限制,戊不得受任。

記憶點

利益衝突看事件有無實質關連,而且會擴及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之利益衝突採列舉方式,其判斷核心有二:一是事件之間是否為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二是律師與相關人之間存在何種關係(法律顧問、現在受任、前委任、曾任公務員等)。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第 2 款與同規範第 32 條之擴及規定,作答時須逐款比對。

二、涵攝。就 (C) 而言,要件一為前後事件之關連性,事實為調整租金與給付借款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未該當實質關連;要件二為委任人之現存關係,事實為與 A 之委任已因和解而終結,且丙目前並無以 A 為委任人之事件;要件三為當事人之對立,雖 B 之對造為 A,惟不落入各款所列情形,故得受任。

三、同意之補正及其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前開各款設有補正機制,其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受兩造或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可知除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所處理之事件外,多數情形得以書面同意補正,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同時受兩造委任者,則無補正之餘地。

四、同一事務所之擴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該條之但書所開放者,限於特定款次之事件,(D) 選項所涉者為法律顧問關係之諮詢,不在但書所列之範圍。

五、保密義務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就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義務設有規定,與利益衝突之規定並列可知,利益衝突之所以須加以規範,其理由之一即在於前委任人所交付之資訊。

六、資訊使用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可知縱使受任未被禁止,資訊之使用仍另有限制。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終止委任義務、見證人不得再任代理人,以及行政機關為委任人時之適用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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