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
- A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
- B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
- C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
- D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
本題一律給分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59題一律給分,第69題複選AC或複選ACE給分。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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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司法人員之評論與證據提出之界線。
正解理由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四個選項均在給分之列,故無單一之結論可資認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處理證據提出與真實義務,而 (A)、(B) 兩選項所涉者則為律師對司法人員或裁判之評論。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就律師不得公開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之輕率言論設有規定,並以有合理之懷疑者為但書;甲於開庭後受訪指摘承辦法官基於特定政治立場羈押被告,是否落入該但書,須就個案情節判斷。
- (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乙律師係於上訴狀內指摘原判決之採證,其言論載於訴訟書狀而非對外發表;惟《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並未以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為要件,本選項是否違反該部分,仍須就其指摘是否構成惡意詆譭而定。
- (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丙律師自證人處取得證據而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之規定,就此類證據得拒絕提出;本選項採仍應提出供法院取捨之立場,與該條得拒絕提出之取向不同。
- (D)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但書就刑事被告之陳述另設例外,本選項則以被告不自證己罪為由主張不應提出,其立論之出發點與該但書所處理者不同。
記憶點
惡意詆譭不問場域,輕率言論才看是否公開與有無合理懷疑;證據則以刑事被告陳述為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給分註記之處理。本題依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四個選項均獲給分,因此不生單一正解之問題。以下說明各選項背後的規範結構,供考生理解命題所在。
二、對司法人員評論之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讀其原文可知,《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其文字未以發表之場域為要件。
三、發表場域之區別及於哪一部分。上訴狀係向法院提出之訴訟文書,其功能即在指摘原判決之違誤,就《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而言,(B) 之言論不在其射程;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稱「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不因言論係載於書狀而當然排除,(B) 是否落入其中,繫於指摘之內容是否構成惡意詆譭,而非繫於發表之場域。
四、證據提出之權利與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後段賦予律師對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拒絕提出之權利,其但書則將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外。此一例外之意義在於,刑事被告之陳述涉及其防禦權之核心,不宜由辯護人以真實性判斷加以過濾。(C)、(D) 兩選項即分別觸及本文與但書。
五、協助司法之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並列可知,律師對司法之批評與對司法之協力,是同一組義務的兩面。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惡意詆譭、輕率言論與合理之懷疑,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認定須就個案情節並參酌律師懲戒實務所形成之標準,條文字面並未提供判準;本題經公告一律給分,其命題所在亦在於此。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真實義務、對繫屬中案件之媒體發言,以及對司法人員貪污之舉發義務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