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複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之要件,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特定之多數人不構成「公然」之要件
  2. B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應論以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
  3. C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4. D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5. E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正解 CDE — 行為人必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之行為,始能滿足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誹謗罪不罰的法定條件,行為人除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外,尚需該事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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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第 310 條誹謗罪的界線,以及加重誹謗罪的著手時點與誹謗罪的不罰事由。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散布文字、圖畫為加重事由,行為人已著手散布,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始告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的不罰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為要件,並以但書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排除在不罰的範圍之外。至於選項 (E) 所述情形,該項的文字並未規定,本題的分辨點落在實務見解對言論查證義務的補充。故選 CDE。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公然,依實務見解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特定的多數人亦在其內,本選項把特定之多數人排除,錯在對公然的解釋。

  2. (B)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在公開場合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正落在該項所定指摘或傳述之事的行為態樣,應論以誹謗罪;本選項改論公然侮辱罪,錯在把抽象的輕蔑表示與具體事實的指摘混為一談。

  3. (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事由是散布文字、圖畫的行為,書寫完成而尚未散布者,尚在著手之前。

  4. (D)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不罰的條件除證明真實外,尚受但書的限制。

  5. (E)

    敘述正確。本選項所述不在該項的字面之內,而是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判斷方式。

記憶點

侮辱看抽象謾罵、誹謗看具體事實;能證明真實還要再過私德與公共利益這一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這一項拆成要件,客觀上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上除故意之外還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行為客體是具體的事實陳述,而不是單純的價值評價。

與之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描述沒有出現指摘或傳述之事的文字,處罰的是公然為之的輕蔑表示。兩項條文的行為描述並列觀察,一者指向抽象的謾罵,一者指向具體事實的指摘傳述,這是本題選項 (B) 的陷阱所在。

加重誹謗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條文的行為描述是散布文字、圖畫,因此文稿撰寫完成而尚未對外散布時,加重誹謗罪的著手尚未開始,這正是選項 (C) 要考的時點問題。

不罰事由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與但書要一起讀:只證明所言為真實還不夠,如果所指摘的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回到處罰的範圍。選項 (D) 就是把兩者合併起來設計的。

本題選項 (A) 與 (E)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公然的內涵,《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只寫「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未為公然設下定義,要靠實務見解補充;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時應如何處理,同法第 310 條第 3 項的文字同樣沒有規定,兩者都不是由條文字面推得的結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換成已死之人而改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或把言論內容設計在公共議題與私生活的交界處,測驗但書的操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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