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憲,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 A比例原則
- B法律保留原則
- C法律明確性原則
- D信賴保護原則
正解 A — 比例原則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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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部分違憲所依據的審查原則。
正解理由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由這兩段可以看出,緊急性集會遊行獲得的只是申請期限的放寬,仍須經事前許可;
至於臨時發生、無從事先提出申請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在許可制之下沒有適用的空間。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此種概以事前許可為前提的規範方式,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該號解釋以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為斷,認為就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不符比例原則,本項為正確選項。
- (B)
事前許可制係由《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明定,具有法律依據,爭點不在有無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非該號解釋所指摘之處。
- (C)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就緊急性集會已有文字可資操作,該號解釋所指摘者並非內容不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非本案審查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處理的是人民對既有法秩序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與本案所爭執者無關,非該號解釋所採之審查原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限制的基本權→集會自由;
- 要件二,限制手段→事前許可制;
- 要件三,有無較溫和的替代手段→有;
- 效果,手段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記憶點
釋字第 718 號打的是許可制在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上的手段強度,走的是比例原則那一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許可制的完整樣貌要把《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的三項合起來看。《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由第 2 項可知,法律就緊急性集會所做的處理是把審查時間壓縮到二十四小時,而不是免除許可;偶發性集會既然沒有可以事先提出申請的負責人,這一套程序對它根本無從運作。
法律自己就寫了比例原則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一條把比例原則寫進集會遊行法本身,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集會遊行管制所設定的界線,本來就是手段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所做的,是把同一把尺用在許可制這個制度設計本身。
易混淆條文對照
《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的是主管機關應予許可與得不予許可的情形,處理的是許可的實體要件;《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規定的是許可時得為的必要限制,處理的是許可後的附款;《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規定的是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處理的是集會進行中的干預。三條分屬事前、附隨與事中三個時點,只能並列,不能互相代替。本號解釋所針對者是進入這三條之前的那一道門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報備制與許可制的差異、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命令解散處分的救濟途徑,或改問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與第 718 號解釋所處理爭點的分工。判斷順序不變:先定位系爭規定所干預的基本權,再問有沒有同樣有效而更溫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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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