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
- B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C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 D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
正解 B — 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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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就受扶養人年齡限制所採的平等權審查基準。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所得稅法就扶養親屬免稅額所設的年齡限制,其審查對象是以年齡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該號解釋指出,系爭規定所涉及者為納稅義務人得否減除免稅額,屬租稅優惠的差別待遇,與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的剝奪有別,因此並未採取最嚴格的審查基準,而是要求其目的須為合憲、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有實質關聯。本項把審查基準寫成應採最嚴格者,與該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密度不符,故選 B。差別待遇的一般性要求,在行政法上另有明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逐項排除
- (A)
該號解釋認定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於鼓勵國人孝親,並以受扶養人年齡作為無謀生能力的分類標準,本項敘述與該號解釋相符。
- (B)
該號解釋未採最嚴格審查基準,而是檢驗手段與目的間有無實質關聯,本項為錯誤選項。
- (C)
該號解釋認為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與鼓勵孝親、減輕扶養負擔的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本項敘述正確。
- (D)
該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確實扶養了其他親屬或家屬,卻因受扶養人的年齡而不能減除免稅額,其結果不符量能課稅與課稅公平,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分類標準→受扶養人之年齡;
- 要件二,所影響的權利→租稅上的免稅額,非人身自由等重要基本權;
- 要件三,審查密度→中度而非最嚴格;
- 效果,(B) 之敘述與該號解釋不合。
記憶點
年齡分類加租稅優惠等於中度審查,要看的是手段與目的有沒有實質關聯,不是最嚴格那一把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
本題四個選項檢驗的都是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的具體結論,系爭規定所在的所得稅法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平等權在憲法上的依據亦未落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基準,而不在條文字面。
審查密度的三分結構
司法院大法官在平等權案件中大致採取三層審查:涉及人身自由、生存權等重要基本權,或以種族、性別等可疑分類為區分標準者,採較嚴格的審查;涉及一般社會經濟事項或租稅優惠者,採較寬鬆的合理審查;介於兩者之間者,則要求目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本號解釋所採者為中間這一層,因此選項 (B) 所稱的最嚴格審查與選項 (C) 所稱的實質關聯不能同時成立,兩者正是同一組審查密度的正反寫法。
易混淆條文對照
差別待遇的禁止在行政法上有其實定法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柱句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把這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平等原則檢驗的是同者同之、不同者不同之的分類有沒有正當理由,比例原則檢驗的則是手段與目的的關聯強度,兩者的檢驗對象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以性別、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為分類標準時應採何種審查基準;租稅優惠的取捨是否屬立法形成自由;或改問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採的立場。判斷順序不變:先辨明分類標準,再看所影響的權利種類,最後才定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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