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2. B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3. C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4. D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正解 B — 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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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徵收補償的發給期限、補償差額的發給期限,以及財產權所受的社會義務限制。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條文所定的發給期限是自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本項卻寫成最長不得超過 3 年,與該項所定的期間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惟該項但書另定有不在此限的情形;本項所述逾期未發給補償即失效,敘述正確。

  2. (B)

    本項所稱 3 年,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所定的三個月不符,為錯誤選項。

  3. (C)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因公益需要徵收人民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本項敘述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相符。

  4. (D)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本項所稱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與該項保障與限制並存的架構相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補償費已發給完竣後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
  2. 要件二,應補償價額差額之發給期限→自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3. 效果,(B) 所稱 3 年不能成立。

記憶點

徵收補償的兩個期限要分開記:本金是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差額是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定的是補償費的一般發給期限,但書則把補償價額差額這一類排除在外,交由第 22 條第 5 項另定期限。可見補償費與補償差額各有期限規定。

異議與救濟的程序位置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由這兩項可以看出,異議、復議、行政救濟是一條完整的程序鏈,而第 5 項並列兩個各自獨立的事由:一是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二是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後始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後者不以走完這條鏈為前提,本題正落在後者。

徵收失效與收回權的並列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補償費未按期發給時徵收失其效力,另一組帶有年限的規定則是收回權。《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徵收失效與收回權的效果一為徵收自始失其效力,一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要件與效果都不相同,只能並列,不可互推。選項 (B) 的三年與收回權要件中的三年容易混淆,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是否視同補償完竣、一併徵收殘餘部分的申請期間、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事由差異。作答時先確定爭點落在徵收程序的哪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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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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