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意旨有違
  2. B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3. C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4. D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違反平等權意旨

正解 C — 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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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就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所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審查。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認為,婚姻自由所保護的是人格的自主實現與人格健全發展,其內涵為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的自主決定;至於生育或繁衍後代,該號解釋明白指出並非婚姻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故不孕或不願生育者締結婚姻的能力並不因此受影響,也不能以此作為排除同性二人成立婚姻關係的正當理由。本項把繁衍後代寫成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與該號解釋的立場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該號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同性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本項敘述正確。

  2. (B)

    該號解釋指出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的自主決定,本項敘述正確。

  3. (C)

    該號解釋認為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本項所述與之相反,為錯誤選項。

  4. (D)

    該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難認有正當理由,與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規定所限制的基本權→婚姻自由;
  2. 要件二,是否另形成差別待遇→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涉及平等權;
  3. 要件三,繁衍後代是否為婚姻的必要要素→依該號解釋為否;
  4. 效果,(C) 之敘述不能成立。

記憶點

釋字第 748 號同時打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兩支,並把繁衍後代排除在婚姻的必要要素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

本題的系爭規定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而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在憲法上的依據,亦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四個選項所檢驗的內容,全部是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具體論述,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

審查結構的拆解

該號解釋的論證分成兩層,兩層各自獨立,任何一層成立即足以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第一層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屬憲法所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其核心是是否結婚與與何人結婚的自主決定;系爭規定使同性二人無從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構成對此一自由的限制,而所提出的理由,包括繁衍後代、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等,經檢驗後均不足以正當化該限制。第二層是平等權:系爭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形成差別待遇,而性傾向屬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且同性性傾向者在社會上長期處於孤立、隔絕的少數地位,因此應採較嚴格的審查,所提出的理由同樣不足以支撐。

易混淆的論點區辨

選項 (C) 之所以是本題的錯誤選項,關鍵在於該號解釋處理繁衍後代此一論點的方式:它不是說繁衍後代不重要,而是說婚姻的成立與存續,在現行法上本來就不以生育能力或生育意願為要件;不孕的異性伴侶、不願生育的異性伴侶,其婚姻同樣有效。既然如此,就無法把繁衍後代拿來作為排除同性二人締結婚姻的理由。這是一個以現行制度內部一致性為基礎的論證,而不是一個價值宣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該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基準為何、所宣告的違憲效果與立法期限如何、婚姻自由與家庭權的關係、或改問司法院釋字第 552 號解釋、第 554 號解釋就婚姻自由所作的其他宣示。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清楚問的是自由權那一支或平等權那一支,再回到該支的論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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