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跟追行為」,所要保護被跟追人之自由或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新聞自由
- B行動自由
- C身體權
- D資料自主權
正解 A — 新聞自由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就跟追行為的處罰規定所指出的被保護法益。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不包括在被保護的自由或權利之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就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所設的處罰,依該號解釋,其目的在於保護被跟追人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以及在公共場域中不受監視、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至於新聞自由,在本案中站的是被限制的一方:跟追常是新聞採訪的手段,該號解釋因此另行審查系爭規定對新聞採訪自由的限制是否合憲,而非把它列為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法益。
本項與其餘三項的位置相反,故選 A。相關的基本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逐項排除
- (A)
新聞自由源自《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在本案中是跟追者所主張而受限制的一方,並非被跟追人受保護的法益,本項即為所求。
- (B)
行動自由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被跟追人因跟追而行動受制,屬受保護的法益。
- (C)
身體權涉及免於身心傷害的保障,跟追可能造成被跟追人的身心壓迫,屬受保護的法益。
- (D)
資料自主權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資訊隱私,跟追所伴隨的持續蒐集與記錄正是其干預方式,屬受保護的法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區分本案中的兩造→跟追者主張新聞採訪自由,被跟追人主張人身與隱私相關法益;
- 要件二,題目問的是被跟追人所受保護者;
- 效果,(A) 落在另一造,為所求。
記憶點
跟追案裡新聞自由是被限制的那一邊,被保護的是被跟追人的行動、身體與資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
本題的系爭規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就跟追行為所設的處罰條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四個選項所檢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對該條立法目的所作的認定。因此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
要件拆解
該號解釋的論證分成兩段。第一段確認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它究竟在保護誰的什麼:解釋認為被跟追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不受他人持續尾隨、監視、干擾的自由,這一塊包含身體與行動的不受侵擾,也包含個人資料不被恣意蒐集。第二段才是合憲性審查:跟追既然是新聞採訪常用的手段,處罰跟追必然限制新聞採訪自由,因此須檢驗該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明確性要求。本題只問第一段,而選項 (A) 是第二段的內容,兩段一旦混在一起就會選錯。
基本權的並列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並非該條文字所列舉的用語,而是司法院大法官由言論自由推導出的制度性保障,其功能在於維持新聞媒體的獨立運作以形成公共意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一般行為自由與資訊隱私則是由本條導出。兩條各自站在本案的一端,這是理解本題結構最快的方式。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該條保護的是通訊過程的秘密性,與本案所涉在公共場域中不受跟追監視的私人領域保護不同;《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不受拘禁的自由,與本案所稱行動自由的射程亦不相同。三者常被一併列為選項,區辨的方法是問干預的方式究竟是拘束身體、攔截通訊,還是持續尾隨監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新聞採訪自由的憲法依據、公共場域中的隱私期待、警察機關裁處權與法官保留的關係,或改問系爭規定所稱無正當理由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清楚爭議中的兩造各自主張什麼,再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造。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