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B總統任期屆滿,但若次屆總統尚未選出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 C總統在位且能視事,但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
- D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其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正解 C — 總統在位且能視事,但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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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統、副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的繼任、代行與補選規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所稱均缺位時召集國民大會補選那一段,已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8 項不適用;
其餘所處理的情形,代行的客體都是總統職權。副總統本身缺位時另有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處理方式是補選而非代行。本項所稱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不在上開條文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就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者定明由副總統代行職權,本項正確。
-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50 條規定:「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本項正確。
- (C)
本項所述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一節,與上開條文所定的代行情形不合,為錯誤選項。
-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51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總統在位且能視事→不生代行總統職權的問題;
- 要件二,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上開條文並無代行副總統職權的設計;
- 效果,(C) 之敘述不能成立。
記憶點
代行的客體是總統職權;副總統出缺是補選,不是代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所處理的異常狀態,依其文字包括總統缺位、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總統因故不能視事,以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缺位指的是職位空出來,處理方式是繼任或補選;不能視事指的是人還在職位上但無法行使職權,處理方式是代行。這些情形的共同點在於,需要被填補的都是總統的職權,因為副總統在憲政上的功能本來就是備位,並無獨立的固有職權需要他人代行。
增修條文的更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8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該項就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的情形,改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依直接民選程序補選,且明文排除《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的有關規定;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則就副總統單獨缺位的情形,定明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把這兩項與憲法本文並列可以看出,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在這一組問題上是層層疊加的關係,答題時要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情形。
期限的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 51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這一條所限制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的代行,而非副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所為的代行;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時,憲法就期限並未作相同的限制。這是本題選項 (D)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也是常被拿來設陷阱的地方:把三個月的期限誤套到副總統身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總統的罷免與彈劾程序、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行政院院長的規定,或改問總統缺位補選後的任期起算。作答順序不變:先分清楚是缺位或不能視事,再分清楚缺的是總統、副總統或兩者,答案自然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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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