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 B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未經議決者,原決議效力概不受影響
  3. C立法院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下次會期優先處理
  4. D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正解 A — 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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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期限、立法院的處理程序,以及覆議結果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該款定明移請覆議的期間為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本項敘述與之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上開第 2 款,移請覆議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為之,本項為正確選項。

  2. (B)

    依上開第 2 款,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本項稱原決議效力概不受影響,與該款所定效果相反。

  3. (C)

    依上開第 2 款,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本項稱應於下次會期優先處理,與該款所定程序不合。

  4. (D)

    依上開第 2 款,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本項稱應即辭職,與該款所定效果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覆議客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2. 要件二,發動要件→認有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
  3. 要件三,期間→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4. 效果,(A) 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覆議的三個數字:送達十日內移請、立法院十五日內決議、休會時七日內自行集會;維持原案時院長接受,不辭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覆議制度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的內容並不相同,這是本題最常被設陷阱的地方。《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該款所定的維持門檻是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效果是接受或辭職二擇一。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已明文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之規定,改由該項第 2 款所定的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為維持門檻,效果也改成應即接受該決議。選項 (D) 寫的正是舊制的效果。

要件拆解

依上引第 2 款,覆議程序的時間軸依序是: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後的十日,是行政院決定要不要移請覆議的期間;覆議案送達立法院後的十五日,是立法院作成決議的期間;若適逢休會,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再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而逾期未議決的法律效果是原決議失效。這幾點要連著記,因為選項往往只動其中一個數字或一個效果。

與不信任案的並列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覆議與不信任案是同一項之下的兩款,處理的問題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個別議案,後者針對的是行政院院長的去留。院長辭職的效果落在後者,不在前者,這是本題選項 (D) 的錯誤根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一考點常改問為:覆議的客體是否包含決算案或人事同意案、總統核可是否為必要要件、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院長的地位,或改問解散立法院的要件與程序。作答順序不變:先確認適用的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再逐一比對期間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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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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