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5 題

法務部部長因執行死刑擬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以法務部部長個人名義聲請釋憲
  2. B須經行政院層轉
  3. C聲請釋憲後,如部長辭職,聲請人資格已不存在,大法官即無須受理本案
  4. D關於死刑,已有多號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大法官無法再行解釋

正解 B — 須經行政院層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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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人適格、層轉要件,以及受理與否的判斷。

正解理由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時施行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為聲請的是機關而非首長個人。

而法務部是行政院所屬機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法務部的聲請自應經由行政院層轉,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聲請人須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部長個人並非該款所定的聲請主體,本項敘述不正確。

  2. (B)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法務部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本項為正確選項。

  3. (C)

    依上開第 1 款,聲請人是法務部這個機關,機關的存續不因首長辭職而受影響,本項稱聲請人資格已不存在,敘述不正確。

  4.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受理與否繫於是否合於該條第 1 項、第 2 項的要件,本項以先前已有多號解釋為由,欠缺依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聲請主體→中央機關法務部,非部長個人;
  2. 要件二,有無上級機關→有,為行政院;
  3. 效果,其聲請應經由行政院層轉。

記憶點

機關聲請釋憲,聲請人是機關不是首長;有上級機關的,就得走層轉這道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機關聲請解釋憲法要同時滿足三組要件。第一組是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的聲請人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機關以其本身名義為之,首長只是代表機關為聲請行為的人。第二組是事由:該款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形分別定明,擇一該當即可。第三組是程序:有上級機關者須經層轉。三組缺一,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即應不受理。

層轉條款的兩層意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這一條除了設下層轉的程序要件外,還課予上級機關過濾的義務:聲請不合規定者不得轉請,屬於上級機關依職權即可解決者亦不得轉請。換言之,層轉不是蓋章的形式動作,而是行政體系內部先自行處理的機制,這也是選項 (B) 之所以正確的實質理由。

其他聲請主體的並列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上開各種聲請主體的要件各不相同,層轉的要求落在有上級機關的機關聲請這一類。

法規名稱的時點

本法於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後始改稱憲法訴訟法,並就聲請要件與審理程序作大幅變動;107 年考試當時,適用的法律名稱與條文即為上引者。答題時應以考試當年施行的法律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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