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監察院得對地方公務員提出彈劾
  2. B地方公務員概無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3. C行政院概不得指揮監督地方公務員
  4. D地方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非由考試院辦理

正解 A — 監察院得對地方公務員提出彈劾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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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央與地方關係中的監察、備詢、行政監督與人事銓敘職掌分工。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正確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該項的彈劾對象包含地方公務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該項同樣把地方公務人員列入彈劾對象,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地方公務員在彈劾對象之列,本項為正確選項。

  2.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該項所稱政府人員未按中央與地方區分,本項以概無義務一語作成全稱否定,與該項文義不合。

  3. (C)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就委辦事項定明係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事務,本項稱行政院概不得指揮監督地方公務員,與該款文義不合。

  4. (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該款未區分中央與地方,本項與之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彈劾對象是否包含地方公務人員→依條文文字包含;
  2. 效果,(A) 成立,(B)(C)(D) 與條文文義不合。

記憶點

地方公務員照樣被彈劾、照樣由考試院管銓敘退撫,委辦事項還要受上級指揮監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項憲政上的職權分工。選項 (A) 是監察權的對象範圍,條文文字寫的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並未把地方排除。選項 (D) 是考試院的職掌範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考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把該項各款連著讀可以看出,考試院所掌理的是公務人員制度事項的整體,並未以中央或地方為區分標準。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分野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兩款的差別在於責任的內容: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事務本身屬於該團體;委辦事項則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地方負的是行政執行責任。選項 (C) 把兩者一併否定,忽略了委辦事項這一塊。

監督層級的實定法落點

《地方制度法》第 8 條柱句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地方制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這一條把行政院對省政府的指揮監督關係寫成明文,也可以印證中央對地方並非全無監督權限。

本題的分辨點

選項 (B) 所涉的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有無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只寫到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究竟是課予義務或僅為邀請,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這一塊的分辨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而該號解釋所處理的是未到會備詢能否作為刪減補助款的理由,並非作成地方公務員概無備詢義務的全稱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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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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