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
- A確認第三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之申請人
- B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
- C確認第三人是否有權於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
- D確認第三人不服行政契約締約相對人甄選決定時,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正解 B — 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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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的區別。
正解理由
法律上利益指法規範所保護的個人利益,反射利益則是行政作為在客觀上帶給不特定人的事實上好處,兩者的區別在於有沒有規範保護目的可以歸屬到特定人。法律上利益在條文裡是被當成要件寫出來的,《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相對地,開闢道路所生的通行便利,是公共設施對周邊居民普遍產生的事實上效果,並非法規範特別為特定第三人所設的保護,因此根本不需要進入有無法律上利益的檢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某人是不是該項所稱利害關係人,正需判斷其有無法律上利益。
- (B)
開闢道路所生的通行便利屬反射利益,不生法律上利益的判斷問題,本項即為所求。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申請閱覽卷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否仍以法律上利益的判斷為前提。
- (D)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該條所設者是不以自己法律上利益為要件的公益訴訟;甄選落選者要當原告走的不是這一條,仍須先判斷其有無法律上利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問該利益有無規範保護目的;
- 要件二,再問該目的能否歸屬到特定人。
- (B) 在第一個要件即落空。
記憶點
法規範是為誰而設,決定了那是法律上利益還是人人有份的反射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保護規範理論是判斷第三人法律上利益的通用工具,操作上分兩步:先確認被援引的法規範除了公益之外,還有沒有保護個人利益的意旨;再確認該保護意旨所指向的人的範圍是否可得確定。兩步都通過,第三人才有法律上利益;只通過第一步而範圍不特定,通常就是反射利益。
【三個選項落在三個不同的程序階段】(A) 落在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權,(C) 落在行政程序進行中的卷宗閱覽權,(D) 落在行政訴訟的原告適格。三者的共通點是都以法律上利益為門檻,只是門檻設在不同的階段,這正是命題者把它們並列的用意。就 (D) 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這一條為參與競爭者設下公告與表示意見的程序保障,正是討論落選者有無法律上利益時的規範起點。
易混淆條文對照
《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這一項處理的是第三人在他人訴訟中的參加地位,與 (D) 所問的原告適格不同,但採用的判斷標準同樣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見這個概念在行政訴訟法上是反覆使用的同一把尺。
反射利益的典型例子
公共設施的興建、道路的開闢、公園的設置,對周邊居民都會帶來便利,但這些便利是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享有的事實上結果。相對地,若法規範明文規定某項處分作成前應徵詢鄰地所有權人意見,那麼鄰地所有權人就從反射利益的享受者變成規範保護的對象。差別不在利益的大小,而在規範有沒有把某一群人特別挑出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鄰人對建築執照有無訴訟權能;競爭者對他人取得許可有無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或以公益訴訟與主觀訴訟的區別設題。判斷順序都是先找規範,再問規範為誰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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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