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
- A經濟部將一定資本額以下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 B新北市政府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核發事項,交由所屬經濟發展局辦理
- C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就考試相關業務,交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
- D臺北市政府將跨年晚會籌辦相關業務,交由各權責機關協調規劃辦理
正解 D — 臺北市政府將跨年晚會籌辦相關業務,交由各權責機關協調規劃辦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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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管轄權移轉的意義,以及機關內部業務協調與管轄權變更的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的移轉,指權限歸屬對外發生變動,使原無權限的組織取得以自己名義作成決定的地位,且必須有法規依據。(A)(B)(C) 三種情形分別把權限交給不相隸屬的地方自治團體、交給所屬下級機關、交給民間團體辦理,權限歸屬都對外發生了變動;(D) 臺北市政府將跨年晚會籌辦業務交由各權責機關協調規劃辦理,各機關本於自己原有的權限行事,並沒有任何權限被移出或移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經濟部把一定資本額以下公司的設立及變更登記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屬委辦,受託的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發生管轄權移轉(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B)
新北市政府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核發交由所屬經濟發展局辦理,屬委任,權限移轉至所屬下級機關(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C)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把考試業務交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屬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臺北市政府就跨年晚會籌辦業務所為的協調規劃,是同一行政主體內部的業務分工,未變更任何機關的權限,本項即為所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問有無法規依據的權限變動;
- 要件二,再問誰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
- (D) 在第一個要件即不成立。
記憶點
管轄權移轉要看權限有沒有真的換人行使;內部協調再密切也不改變誰有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管轄權的設定與變更受法定原則拘束,這一點決定了本題的解題順序:先找有沒有法規依據,再看權限歸屬有沒有對外變動。《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既然由組織法規或行政法規決定,行政機關就不能以內部的工作分配或首長的指示自行創設或轉移。
權限移轉的三種典型與其差異
委任發生在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之間;委託發生在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委託民間則把公權力交給行政體系以外的團體或個人(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三者的共同效果是受任或受託者以自己名義作成決定,並因此成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上的處分機關;差別在於對象的隸屬關係,以及是否跨出行政組織的界線。
易混淆條文對照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個案的移送與管轄權的移轉最容易被混淆:移送處理的是這一件案子該由誰辦理,管轄權本身並未變動;管轄權移轉則使一整類事務的權限易主。本題 (D) 的協調規劃連個案移送都談不上,只是同一自治團體內部的工作分配。
管轄權變動的其他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這一條講的是管轄權因法規或事實變動而喪失後的個案移送,與委任、委託那種主動的權限移轉不同,前者是被動的結果,後者是機關自己依法規所為的決定。
版本狀態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行政程序法》適用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上開引文即為當時條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委任、委託與委辦的訴願管轄各歸何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造成損害時的國家賠償責任歸屬;或以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的程序要件設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