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A臺北市政府
- B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C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 D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
正解 D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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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的概念要素,以及機關、內部單位與非機關組織的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實務見解,判斷有無單獨法定地位,看的是有無組織法規、有無獨立的編制與預算、有無印信。里辦公處是里長為處理里公務所設的辦公處所,沒有獨立的編制、預算與印信,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意思,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臺北市政府依組織自治條例設立,是直轄市的行政機關。
- (B)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依前開規定所定組織規程設立的所屬機關,有自己的編制、預算與印信,具備單獨法定地位。
- (C)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是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區級行政機關,有組織規程、編制、預算與印信,得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
- (D)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欠缺《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單獨法定地位,不具行政機關地位,本項即為所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問該組織有沒有組織法規上的設立依據;
- 要件二,再問有沒有獨立編制、預算與印信;
- 要件三,最後問能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意思。
- 里辦公處欠缺的是後兩個要件。
記憶點
判斷是不是行政機關,看它能不能用自己的名字對外發文並負責,不看它有沒有辦公的地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行政機關的定義有三個要素: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三者之中最有鑑別力的是第三個,因為前兩個要素在許多內部單位身上也看得到,只有單獨法定地位能把機關與單位分開。實務將單獨法定地位具體化為三個可以外部檢驗的指標:組織法規、獨立的編制與預算、印信。
機關與單位的分界
臺北市政府是機關,其下的法務局也是機關,但法務局內部的各科則是單位。差別在於局有自己的組織規程與印信,得以局的名義對外行文;科則只能以局的名義行文。這個分界在訴願與行政訴訟上有直接後果:只有機關才會成為處分機關,也才會成為被告。
村里的地位
村里是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編組,村里長由居民選舉產生,處理的是村里公務並受鄉鎮市長或區長的指揮監督。村里本身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村里辦公處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村里長對外所為的行為,通常不會被評價為行政處分。這一點與區公所形成對照:區是直轄市或市的下級行政區劃,區公所是依組織規程設立的機關。
易混淆條文對照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一項是行政機關概念的擴張:受託的私人本來不具備單獨法定地位,卻在委託範圍內被視為行政機關。命題者常把它與本題的判斷並列,用意是提醒考生,行政機關的認定除了組織法上的形式標準,還有作用法上的擬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是否為行政機關;委員會究竟是機關還是內部單位;或以某個組織所為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反推其機關地位。判斷順序不變:先找組織法規,再找獨立的編制與預算,最後看有沒有自己的印信可以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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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