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2. B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
  3. C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4. D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正解 D — 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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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人員的政治中立義務、服從義務、國家賠償責任與行政程序上的迴避義務。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柱句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該條所定的迴避義務,以公務員參與行政程序為前提,並未以有無決行權限為要件;承辦、審查、擬稿的公務員只要有該條各款情形,同樣應自行迴避。(D) 稱無決行權限者不適用迴避規定,與該條所定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加入政黨不違反政治中立義務,本項正確。

  2. (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本項正確。

  3. (C)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本項正確。

  4. (D)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未以有決行權限為迴避要件,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所求。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確認行為人是行政程序中的公務員;
  2. 要件二,再看有無該條各款所定的關係;
  3. 要件三,具備即應自行迴避,與職位高低無關。

記憶點

迴避義務綁的是有無參與程序,不是有無拍板的權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把應自行迴避的情形逐款列出,判斷時分兩步:先看該公務員有沒有在行政程序中執行職務,再看他與事件當事人之間有沒有該條各款所定的親屬、權利義務、代理或證人鑑定人關係。條文所設的連結點全部是身分與角色上的關係,沒有一款提到職務層級或決行權限,這正是 (D) 錯誤的所在。

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的分工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可見迴避制度有三個發動管道:公務員自行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三者互為補充,目的都是確保程序的中立性。

服從義務的三層結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建立的結構是:原則上服從、認為違法應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即應服從並由長官負責、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這四段依序把服從義務從絕對服從調整為相對服從,最後再用刑事法律劃出一條不可跨越的界線。命題者常把最後那一段但書單獨抽出來設題。

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對外由國家負責、對內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求償要件,這個兩層結構的用意是讓受害人不必先查明是哪一位公務員的責任,同時保留對嚴重違失者的追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迴避事由的具體款次;公務人員得否參與政黨舉辦的活動;或以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設題。應對方式是把每一組義務的要件與例外分開記憶,特別注意但書所在的位置:政治中立那一組的但書限制的是兼任職務,服從義務那一組的但書處理的是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兩者的功能方向並不相同,一個是限縮權利,一個是免除義務。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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