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
- B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 C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
- D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正解 C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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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上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提議、公告、聽證與準用規定。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該項以應公告為原則,僅在情況急迫而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時例外免除,(C) 所述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提議主體包含人民,不以團體為限,本項敘述錯誤。
- (B)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與草案是否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無關,本項敘述錯誤。
- (C)
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公告周知,與《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所定相符,本項即為所求。
- (D)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訂定程序中的哪一個環節;
- 要件二,再回到對應的條文比對其要件與例外。
- (A) 錯在提議主體,(B) 錯在聽證的發動要件,(D) 錯在準用的有無。
記憶點
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是提議、公告、聽證與發布四段;修正、廢止、停止與恢復適用,同樣準用訂定程序的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可以拆成四個環節。第一是發動: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或由人民、團體提議。第二是預告:擬訂時原則上公告周知,讓任何人得於期間內陳述意見。第三是聽證: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並非必經。第四是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提議的後續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提議必須具備法定的書面格式與說明,才會進入受理機關的處理程序;這說明人民的提議權雖然開放,但仍受形式要件的拘束,並非提出即生訂定義務。
公告的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把這兩款放在一起看,預告程序的功能是把草案內容攤開,並開啟一個對任何人開放的意見管道,這正是法規命令程序中最具參與性格的一段。
聽證與一般預告的差別
《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把兩份清單並排會看到:前三款相同,第 156 條另列聽證之日期及場所與聽證之主要程序,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陳述意見之意旨並未列入第 156 條。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公告事項清單,而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或由法律特別規定。
版本狀態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行政程序法》適用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上開引文即為當時條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發布程序上的差異;法規命令無效的事由;或以授權明確性與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設題。這幾種考法的共同前提,都是先分辨手上這份規範究竟是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還是只拘束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分類錯了,後面整套程序要求都會套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