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

  1. A行政指導
  2. B職務命令
  3. C行政契約
  4. D法規命令

正解 B — 職務命令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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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種類,以及職務命令在該法上的地位。

正解理由

職務命令是長官在監督範圍內對屬官所發的指令,作用於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關係,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職務命令的作成程序,《行政程序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B。相對地,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與法規命令三者,該法都設有專節的程序規定,分別課予行政機關明示、書面與公告發布等義務。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行政指導設有明示義務等程序規定。

  2. (B)

    職務命令的作成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上未設明文,本項即為所求。

  3. (C)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契約設有書面等程序規定。

  4. (D)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法規命令設有預告、聽證與發布等程序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問該行為有沒有對外的法效果;
  2. 要件二,再問《行政程序法》第一章至第七章有沒有為它設專節。
  3. 職務命令兩個要件都落空。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列舉的那幾種行為才是本法所稱行政程序;本題所問的個別具體職務命令不在該項列舉之內,《行政程序法》就此未設明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這一項等於把該法的射程逐一列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職務命令不在其中,這是判斷本題最直接的路徑。

職務命令的落點

職務命令雖然沒有專節,但它並非完全沒有規範。公務人員法制上就服從義務、違法命令的報告義務與書面署名下達,另有專門規定;那些規定處理的是屬官該不該服從,而不是長官作成命令時應踐行何種程序。這正是本題所稱程序規定的意思:作成該行為時,行政機關對外應遵守的步驟。

三個對照組的程序密度

法規命令的程序密度最高,包含提議、預告、聽證、核定與發布;行政契約次之,以書面為原則,並就代替行政處分的契約、雙務契約、涉及第三人權利的契約設有特別要件;行政指導最低,僅要求明示目的內容與負責人,並禁止因相對人拒絕而為不利處置。三者的程序密度差異,反映的是它們對人民權益影響程度的差異。

易混淆概念的並列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指導與職務命令最容易被放在同一題裡比較,差別在於行政指導的對象是機關外部的特定人,職務命令的對象是機關內部的屬官。該法為行政指導設有明示義務與禁止不利處置的規定,卻沒有為職務命令設程序,命題者正是利用這個縫隙設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的適用範圍;或以陳情的處理程序設題。應對方式是把該法射程的那份清單背下來,再逐一比對題目所給的行為落在哪一格;落不進任何一格的,就是本題所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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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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