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 B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正解 D — 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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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在當事人、法律性質、行為性質與方式要求上的比較。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契約以書面為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行政處分則以不要式為原則。(D) 所述兩者的方式要求,與上開兩條所定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項並未把相對人限於私部門,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處分即為適例,本項敘述錯誤。
- (B)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該法所稱行政契約是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標的的契約,私法契約則另循民法,行政契約並無公法與私法兩種類型,本項敘述錯誤。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屬法律行為,並不包含事實行為,本項敘述錯誤。
- (D)
行政契約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原則,本項即為所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分辨兩者的意思表示結構:契約是雙方合意,處分是單方決定;
- 要件二,再分辨方式要求:契約要式、處分不要式。
- (D) 落在第二個要件上並且正確。
記憶點
除法規另定其他方式外,行政契約要寫下來才算數;行政處分則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口頭也可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比較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可以用四把尺。第一把是意思表示的結構:契約是雙方或多方合意,處分是單方決定。第二把是法律性質:兩者都屬公法上的法律行為。第三把是方式:契約以書面為原則,處分以不要式為原則。第四把是當事人:契約的一方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另一個行政主體,處分的相對人同樣不限於私人。四把尺分別對應本題的四個選項。
方式要求為何相反
行政契約以書面為原則,是因為契約內容由雙方形成、權利義務較為複雜,書面有助於確定約定內容並保留證據;行政處分以不要式為原則,是因為行政機關必須能夠及時反應,交通指揮、警察即時處置等都無法要求先製作書面。兩者的立法取捨方向不同,這正是命題者把它們並列的用意。
不要式原則的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不要式並不等於不能要求書面,法律另外給了相對人一個轉換的請求權,這一項常被拿來當作 (D) 的延伸考點。
行政契約的特別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這兩項顯示行政契約不僅要式,還可能需要第三人或其他機關的同意,其成立門檻比行政處分高。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的成立要件;行政契約無效的事由;或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標準設題。應對方式是先確認契約標的是公法上或私法上的法律關係,再逐一檢驗方式與特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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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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