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採過失推定原則
- B兼具總則與分則規定
- C不適用於行政執行法上之怠金處分
- D除適用於罰鍰外,亦適用於其他各類型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本題官方給分:C / D / CD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6題答C或D或CD者均給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責任條件與其總則性的體例。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把本法的適用範圍及於罰鍰、沒入與其他種類行政罰三者。《行政罰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怠金是行政執行上督促義務履行的手段,不是對過去違規的制裁。本題經官方公告,答 C 或 D 或 CD 者均給分。
逐項排除
- (A)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該項採故意過失責任,並非過失推定;《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推定,限於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或其他組織,本項敘述不正確。
- (B)
個別行政法規各自規定違規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法定罰,《行政罰法》就個別違規行為的構成要件未設明文,體例上屬總則性規定,本項敘述不正確。
- (C)
怠金屬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不是《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因而不適用行政罰法,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 (D)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本法的適用不以罰鍰為限,尚及於沒入與其他種類行政罰,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分辨該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規的制裁,還是對將來義務履行的督促;
- 要件二,制裁性者再看它落在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哪一類。
記憶點
看目的就分得出來:向後看、逼你做的是執行罰,向前看、算舊帳的才是行政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由兩層構成。第一層是行為層:必須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第二層是效果層:所受的必須是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兩層都通過,本法才有適用;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從其規定,這使本法在體系上成為補充性的總則。
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四大類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把這幾款逐字讀過,就能明白 (D) 所述的適用範圍為何成立。
執行罰與行政罰的分界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怠金落在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之下,它的功能是讓義務人在將來履行,而不是評價他過去的違規。因此同一行為可以先受行政罰的裁處,再因不履行而被課予怠金,兩者並不衝突。
總則與分則的體例
刑事法以刑法總則搭配刑法分則與特別刑法;行政罰則只有總則性的行政罰法,違規行為的構成要件散落在各個行政法規之中。這個體例上的差異,是本題與下一題共同的背景,也是行政罰法在共同違法、想像競合、責任能力等問題上必須借用刑法概念的原因。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何者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或以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時的處理設題。判斷的第一問始終是:這個不利處分是在制裁過去的違規,還是在確保將來的義務履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