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以乙市政府未經其同意在其所有土地上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向丙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乙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丙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1. A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逕為不受理之駁回裁定
  2. B以系爭事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受理審理,並為實體之裁判
  3. C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裁定移轉有審判權之法院審理
  4. D以系爭事件之法律性質不明為由,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解釋

正解 B — 以系爭事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受理審理,並為實體之裁判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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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私法關係與公法關係的審判權歸屬,以及法院對審判權有疑義時的處理。

正解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8 號解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被行政機關無權占有的土地並除去其上設施,性質上仍是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普通法院有審判權;行政機關並未因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即取得公法上的占有權源。丙地方法院民事庭自應受理並為實體之裁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件屬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民事庭有審判權,逕為不受理的駁回裁定並不正確,本項不符。

  2. (B)

    民事庭受理審理並為實體裁判,與司法院釋字第 758 號解釋意旨相符,本項即為所求。

  3. (C)

    移送以受訴法院認自己無受理訴訟權限為前提;本件民事庭既有審判權,即不生移送的問題,本項不符。

  4.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丙地方法院不在該項所定得聲請解釋的法院之列,且本件的問題是審判權歸屬而非法律違憲,本項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定性系爭法律關係是公法或私法;
  2. 要件二,依定性結果決定審判權歸屬;
  3. 要件三,受訴法院有審判權者即應受理並為實體裁判。

記憶點

未經徵收的私有土地被鋪成道路,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土地仍是物上請求權,走民事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的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758 號解釋是 107 年 3 月 9 日公布,就在本次考試之前,命題者顯然是針對這號解釋設題。它所處理的問題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民事法上的物上請求權,向占用其土地的行政機關請求返還土地,這個訴訟究竟屬於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解釋的結論是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

定性為何是第一步

審判權的分配以法律關係的性質為準,而不是以當事人的身分為準。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並不當然使爭議成為公法爭議;相對地,人民之間的爭議也可能因為法律關係的公法性格而歸行政法院審判。本件行政機關占用土地並未取得公法上的權源,所有權人所行使的仍是所有權的效力,因此定性為私法關係。

易混淆條文對照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把這兩項與本題並列,可以看出審判權爭議的處理有三個層次:先由受訴法院自行判斷、判斷結果對其他法院有羈束力、雙方都認為自己無權限時才進入解釋程序。而當事人對審判權有爭執時,法院並且應先就此為裁定,不能把問題留到實體判決裡一併處理。

聲請解釋的主體限制

就所適用法律的違憲疑義而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的法院,在當時的規定下為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這是 (D) 錯誤的另一個理由。審判權消極衝突則走另一條路:依《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3 項,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時,同樣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兩條路的發動事由不同,不可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另常改問為:公用地役關係成立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補償;既成道路的徵收義務;或以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競合設題。判斷順序不變:先定性法律關係,再定審判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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