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1. A怠金
  2. B代履行
  3. C管束
  4. D管收

正解 A — 怠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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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該章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物之交付以交出該特定物為內容,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故《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即為本題所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負有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而不為者,處以怠金;物之交付正屬此類義務,故為正解。

  2. (B)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代履行針對的是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

  3. (C)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管束是即時強制中對人身的暫時拘束。

  4. (D)

    《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針對的是金錢給付義務人。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
  2. 第一步定位章節:《行政執行法》第 33 條把物之交付義務指向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一章。
  3. 第二步以可替代性篩選:交出特定物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故不落在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代履行,而落在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怠金。
  4. 第三步排除另兩章之手段:管束屬即時強制,管收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記憶點

物之交付走行為義務之執行;交出特定物無人能代勞,方法落在怠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體系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該條把物之交付義務接到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一章,而該章的方法分為兩組。《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直接強制方法的第 1 款逐字寫出收取交付與解除占有,那是對物之交付義務最貼近的直接強制手段,讀條文時可一併記住。

要件拆解上,間接強制的內部分工以可替代性為軸。《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以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代履行之適用情形,《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則以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怠金之適用情形;兩者的選擇繫於該行為本身的性質,而不由機關任意挑選。怠金也不是一次了結,《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2 項並規定:「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有先後關係,《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而怠金本身若未繳納,《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於此處才轉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軌道。至於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其時間上限與管收明顯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拆除違章建築、命停止營業或命交出證照等事實設題,要求判斷應選代履行、怠金抑或直接強制;另一種考法是問代履行費用之繳納與追繳,《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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