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 A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 B被保險人不服保險人核定案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請審議
- C義務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而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 D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之懲戒不服而依律師法請求覆審
正解 C — 義務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而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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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哪一種特別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由原機關先行自我審查、再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決定,這正是訴願的基本構造;依實務見解,義務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上級機關決定後即得起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申請復查,係稅捐稽徵制度所設之訴願先行程序,復查之後救濟仍接續訴願。
- (B)
被保險人不服核定案件申請審議,同屬訴願之先行程序,審議之後救濟仍接續訴願。
- (C)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依實務見解該程序相當於訴願,故為正解。
- (D)
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不服而請求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之意旨,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相當於終審裁判,性質接近訴訟而非訴願。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
- 要件一是有無由上級機關作成最終決定:聲明異議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復查與審議則由原機關或其委員會處理。
- 要件二是走完之後是否還要再走訴願:(A) 與 (B) 還要,(C) 不必。
- 要件三是該程序是否已等同司法裁判:(D) 的覆審依釋字意旨已相當於終審裁判。
記憶點
相當於訴願的標誌是上級機關作成決定、走完就能起訴,聲明異議符合這兩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聲明異議的設計分成三層。《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項劃定異議人與異議客體,《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定其處理程序,《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這第三項與訴願的停止執行規定可以對照:《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兩者的原則完全一致,這也是構造相似的一個旁證。
要件拆解上,訴願的三個特徵是:救濟對象為行政處分、審查者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後即進入行政訴訟。聲明異議在第二與第三個特徵上與訴願一致,差別在於第一個特徵——聲明異議的客體包含執行方法與應遵守之程序等未必構成行政處分的事項。依實務見解,正是在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的情形下,聲明異議才被定位為相當於訴願的程序;這是本題選項特別寫出具行政處分性質五個字的原因。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同屬特別救濟的復審有其明文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復審由保訓會審議,走完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故在功能上亦相當於訴願;本題未以復審設為選項,但它是同族的典型。另《訴願法》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處置不得單獨爭訟,這一點與聲明異議得就執行程序中之處置單獨提出,恰成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要求辨別復查、異議、申訴再申訴、復審與覆審各自相當於訴願的哪一個位置。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