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
- B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 C經聽證程序所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 D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正解 B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何種行政行為之救濟以訴願為前置程序。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兩項對照可知,行政訴訟以經訴願程序為常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係就保險人核定案件之爭議所設之訴願先行程序,其決定後救濟仍接續訴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本選項所指之裁決即屬交通裁決事件,逕行起訴而不以訴願為前置。
- (B)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屬訴願之先行程序,走完之後救濟接續訴願,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本文之路徑,故為正解。
- (C)
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核定,因聽證已提供類似準司法之程序保障,依行政程序法就經聽證作成之處分所設規定,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其救濟途徑由公平交易法就該會主管事項另設規定;依官方答案,本題須先經訴願者為 (B)。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
- 第一步問有無法律明文使其不經訴願:(A) 見《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C) 見行政程序法就經聽證作成之處分所設規定。
- 第二步問該前置程序是訴願本身或先行程序:(B) 屬先行程序,走完還要再走一次訴願。
記憶點
免除訴願要有法律明文;爭議審議只是先行程序,走完還要再走訴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體系定位而言,訴願前置是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共同要件。《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該項把經訴願程序寫進構成要件;起訴時並要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因此免除訴願必須另有法律明文。
要件拆解上,本題考的是三種不同的制度安排。第一種是法律直接把事件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不經訴願,《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即其例,配套的是被告機關自行重新審查之設計,《行政訴訟法》第 237-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這一道重新審查實際上取代了訴願的自我省察功能。第二種是因程序已足而免除訴願,經聽證之處分已有類似準司法的程序保障,故不再重複一次上級機關的審查。第三種是訴願之先行程序,它不取代訴願,而是在訴願之前多加一道專業審查,爭議審議與復查都屬此類。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訴願程序中的程序處置不得單獨爭訟,《訴願法》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誤走管轄的救濟則有補救,《訴願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另《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該款說明訴願的客體仍以行政處分為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公務人員之復審、都市計畫之審查、收容異議等制度,要求判斷有無訴願前置。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