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1. A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2. B對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3. C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處分
  4. D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

正解 C — 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處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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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列不適用程序規定之事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處分,係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中之強制處分,正落在該款,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惟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之意旨,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實務不將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免職處分歸入該款。

  2. (B)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退學處分已改變學生之在學身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之意旨屬得爭訟之行政處分,非該款所指之內部程序。

  3. (C)

    搜索犯罪嫌疑人係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故為正解。

  4. (D)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收容處分既非出、入境之行為,亦非難民認定或國籍變更,不在該款所列之中;亦與同項第 4 款所定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有別。

涵攝步驟

  1. 先讀柱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分類基準是事項而非機關。
  2. 再逐款比對:搜索犯罪嫌疑人落入第 3 款;
  3. 免職與退學雖與第 7 款、第 6 款字面相近,但依釋字意旨均已改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
  4. 收容處分不在第 2 款,亦非第 4 款所指收容處所之行為。

記憶點

分界線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逐款比對;免職與退學依釋字意旨不落入第 7 款、第 6 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分三層。《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這是適用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司法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監察機關。

」這一項以機關為分類。《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則以事項為分類,本題四個選項都要回到第 3 項逐款比對。其中與收容有關者另有一款,《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該款的射程是收容處所所為之行為,即收容期間為達成收容目的之各項處置;作成收容之處分本身不在其內。

要件拆解上,第 3 項各款之共同特徵是該程序自有其專門的法定程序可循,或其性質不宜套用一般行政程序。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即屬前者,其程序由刑事訴訟之規範自行處理,故本法退讓。相對地,免職與退學之所以不被排除,理由在於那兩種處分的效果是剝奪身分,而非機關內部或教育目的之程序安排;這一層判斷來自釋字的意旨,而不是第 3 項的字面。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一個行為是不是行政處分,與它適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搜索處分縱具公權力措施之外觀,仍因《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而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反之,《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原則一旦適用,機關就要踐行本法所定之各項程序,例如《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另《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一條處理的是程序行為之救濟時點,常與第 3 條一併設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考試院之考選命題評分、外國人入出境許可、犯罪矯正機關之處置等事實,要求考生指出落在第 3 項哪一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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