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正解 B — 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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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願前置、判決內容、誤列被告與確定後之執行。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課予義務訴訟之勝訴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即屬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確定後機關不履行時,原告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駁回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選項稱起訴前無庸經訴願,與之不合。
-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確定判決命機關為給付而機關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故為正解。
- (C)
課予義務訴訟的勝訴判決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命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者,屬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
- (D)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所準用之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其處置方式為先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裁定駁回,而非以判決駁回。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要求經訴願程序,(A) 不合;
- 同法第 200 條第 3 款之判決為命作成處分,(C) 不合;
- 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以裁定為之,(D) 不合;
- 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使確定判決成為執行名義,(B) 相符。
記憶點
課予義務訴訟先走訴願,判決命作成處分,誤列被告以裁定處理,確定判決是執行名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是一組四款的類型化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柱句規定:「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1 款規定:「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2 款規定:「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第 3 款與第 4 款的分界在事證是否明確、以及是否涉及裁量,這是課予義務訴訟最常被設計成陷阱的一格。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該項把經訴願程序寫進構成要件。
要件拆解上,本題選項的共同前提是把課予義務訴訟歸類為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求的是一個行政處分,其標的與一般給付訴訟不同。《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該項逐字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排除在外,兩種訴訟因此分流。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執行的程序面亦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可見對機關的執行多一道督促程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怠為處分與駁回申請兩種事實型態,要求分辨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或同條第 2 項起訴。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