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A專利代理人代理發明人所涉之專利行政事件
- B會計師代理票券商所涉之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
- C公法人所屬辦理法制業務之專任人員代理公法人所涉之稅務行政事件
- D非法人團體所屬辦理訴訟業務之人員代理非法人團體所涉之交通裁決事件
正解 B — 會計師代理票券商所涉之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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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會計師得為代理人者,其事件類型是稅務行政事件;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並非稅務行政事件,不在該款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代理發明人所涉之專利行政事件即屬之。
-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會計師所得代理者為稅務行政事件,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不在其中,故為正解。
- (C)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本選項即屬之。
- (D)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非法人團體所屬辦理訴訟業務之人員代理交通裁決事件即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
- 第一步讀柱句,確認這是律師強制代理的例外清單。
- 第二步逐款放入選項:(A) 落在第 2 款,(C) 落在第 3 款,(D) 落在第 4 款。
- 第三步看 (B):會計師被第 1 款綁在稅務行政事件上,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是另一類行政事件。
記憶點
會計師那一格被綁在稅務行政事件上,換成別類行政事件就出不了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把代理人制度分成人數、資格與許可三層。《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第 2 項定資格,柱句先寫明律師為原則,再以四款列出非律師得為代理人之情形;四款並非同一個寫法:第 1 款與第 2 款先標事件類型、再標該人之資格,這兩款要同時檢查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第 3 款以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或公法上非法人團體之專任人員起頭,該款並未限定事件類型。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正落在事件類型這一格。第 1 款的會計師與第 2 款的專利師、專利代理人都是領域專業者,立法者把他們的代理權限制在其專業對應的事件上;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雖然同樣涉及財經專業,卻不是稅務行政事件,故第 1 款的兩個條件只成立一個。第 3 款與第 4 款則改以職務或身分關係為連結,前者限於公法人、機關或公法上非法人團體之專任人員,後者限於交通裁決事件。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非律師代理還要經過許可這一層。《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可見取得許可並非一經給予即不可動搖。
又代理權的範圍另有限制,《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 5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稅務事件委任會計師而未經許可、或以複代理人人數設題。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