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 A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
  2. B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3. C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4. D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正解 D — 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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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何種措施依司法實務見解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2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而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者,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非該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之意旨,縱非退學處分,受侵害之學生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2. (B)

    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受侵害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3. (C)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就年終考績之獎懲,於第 3 款規定:「三、丙等︰留原俸級。」考列丙等直接影響公務人員之俸級,依司法實務見解得提起行政訴訟。

  4. (D)

    調任後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者,依司法實務見解屬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就管理措施另定申訴、再申訴之途徑,故為正解。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
  2. 要件一是該措施對權利有無不利影響:(A) 限制學生之表意、(B) 影響教師薪給、(C) 影響公務人員俸級。
  3. 要件二是它是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依司法實務見解,(D) 之調任未改變官等官階與俸級,屬管理措施。

記憶點

調任後官等官階、俸級與陞遷序列沒有變動,依實務見解那是管理措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年終考績的法律效果是法定的,不由機關自由裁量。《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丙等︰留原俸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丁等︰免職。」由甲等到丁等,效果由晉級給獎一路到免職,考績因此不是單純的內部評價。

要件拆解上,得否提起行政訴訟的關鍵在該措施是不是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把復審的客體定為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兩條構成復審的正面與負面兩種情形。依司法實務見解,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者,屬行政處分;

僅屬工作條件與管理必要之措施,則不是。本題 (D) 的調任因官等官階、俸級與陞遷序列都維持原狀,被歸入後者。而管理措施並非無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該項逐字把管理措施接到申訴、再申訴的軌道,與復審分屬兩途。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考績程序另設有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該項點名的是丁等與一次記二大過,而不及於丙等,這一點常被設計成陷阱。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等第與分數的對應同樣是法定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免職、降級、記過、調任、年終考績等不同措施並列,要求考生依司法實務見解判斷哪些進得了行政訴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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