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

  1. A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 B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3. C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 D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A — 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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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請求程序與審判系統。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上久未填補之坑洞即屬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先以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再向普通法院起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12 條,先以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起訴,正是本件途徑,故為正解。

  2. (B)

    本選項援引《民法》上公務員侵權責任之規定,然本件係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且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書面請求程序亦未踐行。

  3. (C)

    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而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

  4. (D)

    結果除去請求權所求者是除去違法狀態,與損害賠償之請求基礎不同;且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件之請求仍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之。

涵攝步驟

  1. 把事實逐一套進要件。
  2. 要件一公有公共設施: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
  3. 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坑洞久未填補。
  4. 要件三損害:甲車毀人傷。
  5. 要件四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
  6. 要件五審判系統:依同法第 12 條由普通法院受理。

記憶點

公有公共設施的國賠,先書面協議、再到普通法院,這兩步缺一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的特色在於條文未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把要件定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致生損害,判斷的對象是設施本身的狀態,而非某一位公務員的心態。賠償義務機關亦隨之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並就機關有爭議時定其確定方式,由上級機關確定之。

要件拆解上,程序面有三道關卡。第一道是書面請求,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二道是協議,《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三道才是起訴,《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該項但書也說明了為什麼合併請求與另行起訴之間要擇一。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合併請求是在已有行政訴訟時附帶進行,與本題直接請求國家賠償的情形不同。又本法與民法、其他法律的關係亦有明文,《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這兩條說明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以本法為主、以民法補充、並讓特別法優先的架構,本題選項 (B) 之所以不對,原因之一就是它跳過了本法而直接訴諸民法的侵權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認定設題,要求判斷機關已採取之警示與維護措施是否足以免責,或以第三人行為介入之情形要求判斷求償關係。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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