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2.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3.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4.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正解 D — 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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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之爭議,何者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就受查封之財產主張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而提起之訴訟,屬該條所稱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擔保人認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係對執行命令或應遵守之程序有爭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得聲明異議,其後循行政爭訟救濟。

  2. (B)

    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者,該數額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由執行機關估計並命義務人繳納,對之不服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

  3. (C)

    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者,連續處以怠金之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對之不服亦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其後循行政爭訟救濟。

  4. (D)

    第三人主張就受查封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者,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為正解。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
  2. 第一步看主體與客體:(A)(B)(C) 都是義務人或擔保人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落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3. 第二步看爭議型態:(D) 是第三人主張自己對查封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4. 第三步定管轄:《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把債務人異議之訴留給行政法院,其餘交由普通法院。

記憶點

執行程序中的不服走聲明異議進行政法院;第三人對查封物主張權利則到普通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條文結構而言,行政執行的救濟以聲明異議為入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該項的主體包含義務人與利害關係人,客體則涵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與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範圍相當寬。《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要件拆解上,本題三個可進行政法院的選項各有其條文依據。擔保人之責任見《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代履行費用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連續處以怠金見《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三者都發生在執行程序之內,因此都走聲明異議。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第三人對查封物主張權利之所以到普通法院,理由在於第三人主張的是自己的實體權利,而《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把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外的強制執行訴訟一律交給普通法院。又《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這一項處理的是債務人而非第三人,讀的時候要分清主體。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拘提管收之裁定設題,《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就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設有抗告之規定,其救濟不走行政法院而走民事抗告程序。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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