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制裁得以禁運與禁止特定物資或商品之進出口實施
  2. B斷絕邦交或降低外交層級亦屬於非經濟制裁之方式
  3. C得以局部或全部停止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實施制裁
  4. D制裁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

正解 D — 制裁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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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制裁的手段與實施主體。

正解理由

依國際法通說,得實施制裁者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外,尚包括個別國家與區域性國際組織。聯合國憲章固然授權安全理事會在認定和平之威脅後決議採取不使用武力之強制措施;但國家對於他國之國際不法行為,依國家責任法亦得自行採取反措施,區域性國際組織並得依其組織規範決定制裁。本選項稱制裁須經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與此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禁運以及禁止特定物資或商品之進出口,屬經濟制裁的典型手段,聯合國憲章所列不使用武力之強制措施即包含經濟關係之中斷,本選項正確。

  2. (B)

    斷絕邦交或降低外交層級不涉及經濟往來,屬非經濟制裁的方式,聯合國憲章所列強制措施亦包含外交關係之斷絕,本選項正確。

  3. (C)

    局部或全部停止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同屬聯合國憲章所列不使用武力之強制措施,本選項正確。

  4. (D)

    制裁之實施主體除安全理事會外,尚有個別國家採取之反措施與區域性國際組織之決定;本選項把安全理事會之決議寫成制裁的唯一途徑,故為錯誤,為正解。

涵攝步驟

  1. 本題為概念題,以要件逐項對照處理。
  2. 要件一是制裁手段:(A) 的禁運與 (C) 的運輸中斷落在經濟與交通層面,(B) 的斷交落在外交層面。
  3. 要件二是制裁主體:(D) 就主體設下了限制。
  4. 要件三是該限制能否成立:依國際法通說,個別國家之反措施與區域組織之決定同樣是制裁的來源。

記憶點

制裁的手段從經濟一路到外交;能實施制裁的除了安全理事會,還有個別國家與區域組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制度沿革而言,集體安全制度下的制裁源於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憲章先要求安全理事會認定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再授權其採取措施:第一層是不使用武力之強制措施,內容包括經濟關係以及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第二層才是使用武力之行動。本題 (A)(B)(C) 三個選項正是第一層所列手段的改寫,因此都與憲章的內容相符。

要件拆解上,制裁在國際法上其實有三個不同層次的來源,這是本題的核心。第一個層次是聯合國的集體安全制度,由安全理事會決議,對全體會員國產生義務。第二個層次是個別國家在國家責任法上的反措施,受害國得對責任國暫不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以促使其停止不法行為並為賠償,但反措施有其界限,包括不得涉及使用武力、不得違反基本人權義務,並以可回復為原則。第三個層次是區域性國際組織依其組織規範所決定的措施,區域組織的決議在其成員之間產生拘束力。

易混淆之處在於制裁與報復、反措施三個詞的用法。廣義的制裁常被用來涵蓋前述三個層次,狹義則專指聯合國體制下的強制措施;若考題把狹義的理解寫成唯一的理解,就會出現本題 (D) 這種陷阱。另一個常見的混淆是把斷絕外交關係當成制裁以外的政治行為,而憲章的文字本身就把外交關係之斷絕列入強制措施之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要求判斷單方經濟制裁是否違反不干涉內政原則,或要求區分安全理事會決議之強制措施與大會決議之建議效力;也常以我國的兩岸與港澳事務法規為背景,問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國際制裁而限制人員往來與貿易,此時要回到該法規自身的授權規定去判斷,而不是逕以國際法上的制裁概念推導國內法上的權限。另一種常見考法是問制裁的終止:安全理事會所決議之強制措施,其解除同樣以安全理事會之決議為之,個別會員國不得自行宣告該項義務消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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