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1. A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2. B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之
  3. C依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4. D公用地役關係乃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正解 A — 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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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大法官解釋意旨。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指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人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本選項把國家應採之措施寫成就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部分給予損失補償,與辦理徵收並不相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國家就此應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而非以損失補償替代;故本選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為正解。

  2.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本選項與其意旨相符。

  3.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本選項與其意旨相符。

  4.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本選項與其意旨相符。

涵攝步驟

  1. 本題為概念題,以要件逐項對照處理。
  2. 要件一是成立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通行之初所有權人未阻止、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3. 要件二是成立後之效果: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受限,形成特別犧牲。
  4. 要件三是國家應採之措施:依該號解釋為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A) 替換了這一格。

記憶點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一旦成立,大法官指向的是辦理徵收給予補償這一條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解釋意旨的沿革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是既成道路問題的基準。該號解釋先從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目的出發,指出財產權的保障在於使人民能自由使用、收益與處分其財產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其次指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人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最後並就財源不足的現實,要求主管機關於期限內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把這三層讀完,就能看出本題選項 (A) 所替換的正是第二層到第三層之間的那一個字眼:解釋指向的是徵收,而不是以損失補償了事。

要件拆解上,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有三個面向: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而且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三者都具備,才談得上特別犧牲與補償。至於年代久遠,該號解釋並未給出確定的年數,而是交由事實認定。

易混淆之處在於兩組概念。第一組是公用地役關係與民法上的地役權:前者是私有土地具有公共用物性質的公法關係,後者是以契約或時效取得的私法上限制物權,本題選項 (D) 正是在測驗這一組。第二組是因時效形成的既成道路與依建築法規、民法等規定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後者的通行利益有其私法或行政管制上的原因,與前者的形成過程不同,本題選項 (C) 測驗的是這一組。另可與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並看,該號解釋就主管機關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而妨礙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者,認為形成個人特別犧牲,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公用地役關係是否因道路拓寬、廢止或改道而消滅設題,或要求判斷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請求返還土地、排除侵害。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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