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中,條約之終止與停止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各締約國後得同意終止
- B雙邊條約一方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施行
- C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
- D斷絕外交關係原則上不影響已締結條約之效力
正解 C — 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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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終止與停止施行之原因。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終止及停止施行之規定。依該公約,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原則上不得援引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該公約另設兩項例外,即該情況曾構成當事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而且該改變將根本變動依條約尚待履行之義務範圍。本選項逕寫成得據以終止或退出之理由,漏掉了以不得援引為原則這一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締約國後表示同意者,條約得隨時終止,本選項相符。
- (B)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雙邊條約之一方有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援引該違約為理由終止條約,或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之施行,本選項與該公約相符。
- (C)
情況之基本改變在該公約是以不得援引為原則、具備兩項要件始得例外援引;本選項寫成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與該原則不合,故為正解。
- (D)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原則上不影響彼此間由該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本選項與該公約相符。
涵攝步驟
- 本題為概念題,以要件逐項對照處理。
- 要件一是終止的合意途徑:(A) 落在全體當事國同意終止。
- 要件二是違約的後果:(B) 落在重大違約得終止或停止施行。
- 要件三是客觀情況變動:(C) 落在情況基本改變,而該格的寫法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要件四是外交關係之變動:(D) 落在斷交不影響條約。
- 四格之中,(C) 把原則與例外的方向寫反了。
記憶點
情況基本改變在條約法上是以不得援引為原則,方向記反了整題就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制度沿革而言,情況之基本改變源於國際習慣法上的情勢變遷原則。該原則在歷史上曾被濫用為單方脫離條約義務的藉口,因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法典化時刻意採取嚴格的寫法:先以不得援引為原則,再以兩項累積要件開一扇窄門,並且在邊界條約與自己違約所致之改變兩種情形上明文排除適用。理解這一段立法史,就能明白為什麼本題把原則與例外寫反會被認定為錯誤。
要件拆解上,該公約就終止與停止施行設了數條不同的通路,彼此的要件並不相同。第一種是依條約本身的規定或全體當事國之同意,其中全體當事國同意終止者,並要求先諮商其他各締約國。第二種是嗣後締結條約而默示終止前約。第三種是違約,此處要分雙邊與多邊:雙邊條約之一方重大違約時,他方得援引為終止或停止施行之理由;多邊條約則另有由其他當事國一致同意或由受特別影響之當事國行使之設計。第四種是發生意外不可能履行。第五種才是情況之基本改變。第六種是與嗣後的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相牴觸。
易混淆之處有兩組。第一組是終止與停止施行:終止使條約關係消滅,停止施行則僅在一定期間內解除履行義務而條約關係仍存。第二組是條約關係與外交關係: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並不使條約失效,只有在外交或領事關係之存在為適用條約所必不可少時,才會受影響;本題選項 (D) 用原則上一語,正好對應這個結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邊界條約設題,要求考生指出情況之基本改變不得援引於邊界條約;也常以一方以自己之違約為由主張情勢變遷,要求判斷其主張不能成立。另一種考法是把條約之無效原因與終止原因混在一起問:詐欺、賄賂、對代表之強迫以及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屬條約效力有瑕疵的問題;而違約、不可能履行與情況基本改變,則屬有效成立之條約嗣後如何終止或停止施行的問題,兩組不可互換。我國在國內法上另以條約締結法處理條約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之程序,該法所處理的是國內決定程序,與公約所定之國際法上事由分屬兩個層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