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法上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國在國際法上並無承認新國家的義務
- B國家承認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為之
- C一國承認特定政治實體為國家時,並不代表與其建立外交關係
- D一國成為聯合國的會員,代表所有會員國承認該新會員為國家
正解 D — 一國成為聯合國的會員,代表所有會員國承認該新會員為國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國家承認之性質與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關於國家承認之習慣法與實踐。依國際法通說,承認是既存國家單方之政治與法律行為,其效果存在於承認國與被承認者之間。一國加入聯合國,係由該組織之機關依其憲章所定程序決議准許入會;入會決議的效果是取得會員地位,並不等於每一個會員國都對新會員為國家承認,實踐上會員國得於入會時聲明不予承認。本選項稱一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即代表所有會員國承認該新會員為國家,與此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國際法通說,國際法未課予國家承認新國家之義務,承認與否屬各國之裁量,本選項正確。
- (B)
承認得以明示之聲明為之,亦得由建立外交關係、締結條約等行為推知而成立默示承認,本選項正確。
- (C)
承認一政治實體為國家,與是否與其建立外交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決定,前者不當然導致後者,本選項正確。
- (D)
加入聯合國係該組織內部之入會決議,其效果是會員地位,而不是全體會員國逐一為國家承認,故本選項錯誤,為正解。
涵攝步驟
- 本題為概念題,以要件逐項對照處理。
- 要件一是承認的義務性:(A) 寫的是無義務,與通說相符。
- 要件二是承認的方式:(B) 寫的是明示或默示,與實踐相符。
- 要件三是承認與建交的關係:(C) 把兩者分開,與通說相符。
- 要件四是入會決議的效果:(D) 把組織內部的入會決議直接等同於全體會員國的個別承認,這一步跨越了承認的雙邊性質。
記憶點
承認是一國對一國的單方行為;入會決議給的是會員地位,不是每個會員國的承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學理沿革而言,國家承認長期存在構成說與宣示說之爭。構成說認為一政治實體須經既存國家承認才取得國家地位;宣示說則認為國家地位取決於是否具備領土、人民、政府與對外交往能力等事實要件,承認只是對既存事實的宣示。現今通說傾向宣示說,但同時承認實務上承認仍具重要的政治與法律作用,例如影響該實體在承認國國內法院的地位、其國家行為能否主張主權豁免等。
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各對應承認制度的一個面向。第一個面向是裁量性:是否承認屬各國之政治判斷,國際法並未就此課予義務,這也是為什麼同一個政治實體常出現部分國家承認、部分國家不承認的並存狀態。第二個面向是方式:承認得以正式聲明、國書或條約條款明示為之,亦得由建立外交關係、互派使節、締結雙邊條約等行為默示為之;默示承認的認定須以該行為明確指向承認國家地位為前提。第三個面向是承認與建交之分離:承認是對國家地位的認定,建交則是進一步建立常設性外交往來的決定,兩者在時間上與內容上都可以分開。第四個面向是承認的雙邊性:承認的效果存在於承認國與被承認者之間,不因多邊組織的決議而擴張到全體成員。
易混淆之處在於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前者針對的是一個新的國際法主體是否存在,後者針對的是既存國家內部政權更迭後,由哪一個政權代表該國。兩者的要件、效果與實踐上的處理方式都不同,考題常把兩者的敘述互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新國家自既存國家分離獨立之事實設題,要求判斷過早承認是否構成干涉內政,或要求判斷承認的效果是否溯及該實體成立之時。也常以不承認義務設題:依國際法通說,以嚴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之行為所造成之情勢,各國負有不予承認為合法之義務,這一點與承認本身屬裁量並不矛盾,因為前者禁止的是承認一個違法造成的結果。另一種考法是問承認在國內法上的效果,例如未受承認之實體能否在本國法院主張主權豁免、其法令與判決能否在本國被承認,這些問題的答案依各國實踐而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