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海與區域(深海床、洋底與底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任何國家皆可自由使用公海
- B國家對區域之使用須遵守特定制度之規範
- C公海之使用利益直接歸屬於使用國家
- D依特定制度之規範使用區域之國家,直接享有其全部使用利益
正解 D — 依特定制度之規範使用區域之國家,直接享有其全部使用利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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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海制度與區域(深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制度的根本差別,尤其是兩者在使用利益歸屬上的不同。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的公海自由與區域開發兩套制度,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公海不落入任何國家的主權範圍,各國得自由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並從事科學研究;正因為是自由使用,行使這些自由所獲得的經濟成果,就由從事該活動的國家自己取得。區域的定位則相反:區域及其資源被定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對之主張或行使主權,其探勘與開發要依國際海底管理局所定的制度進行,開發所得利益並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公平分享。選項 (D) 把區域的利益歸屬寫成與公海相同,恰好把區域制度最核心的特徵抹掉,屬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沿海國與內陸國都能自由使用,與公海自由原則相符,敘述無誤。
- (B)
區域的探勘與開發受國際海底管理局及公約所定制度拘束,敘述無誤。
- (C)
公海採自由使用,捕獲的漁獲或取得的資源歸屬於從事該活動的國家,敘述無誤。
- (D)
依制度使用區域的國家並不能保有整份使用利益,利益要循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公平分享,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所問。
涵攝步驟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 再把選項分成公海組(A、C)與區域組(B、D);
- 公海組扣自由使用原則,兩項都對;
- 區域組扣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B) 講義務面而正確,(D) 講利益面而顛倒。
記憶點
公海是自由使用、利益自留;區域是共同繼承、利益共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區域的法律地位是本題的軸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海域切成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與公海,另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單獨定為區域,不隨公海制度一起處理。這個切法帶來一個常被忽略的結果:同一片海,上方水體適用公海制度,下方海床卻可能適用區域制度,兩者的規範原理並不相同。
公海制度的原理是自由。傳統上公海自由包含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建造人工島嶼與其他設施,以及科學研究。自由的另一面是利益的歸屬:國家在公海上作業所得,歸該國自己,其他國家不能主張分潤,這就是選項 (C) 為什麼是正確敘述。與此相對,公海自由也不是毫無節制,各國行使自由時要適當顧及他國行使同一自由的利益,並受養護生物資源、防止海洋污染等義務拘束。
區域制度的原理則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這個原則可以拆成三個層面來記:第一是主權面,任何國家不得對區域或其資源主張、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也不得據為己有;第二是程序面,探勘與開發要透過國際海底管理局,依其核定的工作計畫與制度進行;第三是分配面,開發所得的財政與其他經濟利益,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公平分享。選項 (D) 的錯誤正落在第三個層面:它承認了程序面(依制度使用),卻把分配面改寫成公海式的利益自留。
易混淆的鄰居是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的海床與底土資源屬沿海國的專屬權利,不待占領或宣告;專屬經濟區則賦予沿海國對水體與海床資源的主權權利。三者的差別在於: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的利益歸沿海國,區域的利益歸全人類,公海上方水體的活動利益歸作業國。把這三種歸屬排成一排,本題四個選項的對錯就一目了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區域內活動的擔保國責任、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或問公海自由是否及於軍事演習與海洋科學研究。我國並非該公約締約國,公約條文在我國並無直接的國內法效力,但公海自由的核心內容一般被理解為習慣國際法,仍可作為主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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