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派遣國外交人員於抵達接受國之前,接受國不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人物
- B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派遣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
- C派遣國外交人員之豁免權一律相同
- D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對外通訊一律不受駐在國檢閱
正解 B — 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派遣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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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接受國宣告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的權限,以及外交特權豁免在不同館員身分間的差異。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建立的外交關係制度,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使館人員的派遣以接受國的同意為基礎,接受國因此保有隨時撤回同意的權能:接受國得在任何時候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位使館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或不能接受,而且無須就其決定提出理由。派遣國接到通知後,應召回該員或終止其職務;若未於相當期間內辦理,接受國得拒絕承認該員為使館人員。此項權能的行使不以該員已經抵達接受國為前提,在其到任之前即可為之,選項 (B) 正確描述了這個隨時得為的權能,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宣告的時點不受到任與否限制,該員抵達接受國之前同樣可以宣告,敘述錯誤。
- (B)
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無須說明理由,為正確敘述。
- (C)
使館成員的特權豁免依身分而不同,外交職員、行政與技術職員、事務職員的範圍並不相同,本項抹平差異,敘述錯誤。
- (D)
使館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但這不等於外交人員的一切對外通訊在任何情形下都免受檢查,本項過廣,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先鎖定題目問正確敘述;
- (B) 涉及接受國的同意撤回權而相符;
- (A) 加了到任時點的限制,(C) 抹平身分差異,(D) 把郵袋不可侵犯擴張成通訊全面免檢。
記憶點
不受歡迎人物:隨時可宣告、無須說明理由、到任之前也可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外交關係的建立以互相同意為基礎,這個基礎決定了本題四個選項的走向。派遣國指派使館館長前要先取得接受國的同意,其他外交職員雖然原則上得自由派遣,但接受國隨時可以把同意收回,收回的方式就是宣告該員為不受歡迎人物或不能接受。這是一項不附理由的裁量權能,接受國無須舉證該員有何不當行為,也不受司法審查;派遣國的義務則是召回或終止其職務,否則接受國得停止承認其使館人員身分,該員的特權豁免隨之消滅。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替這項權能加上了一個時點門檻,而制度上並沒有這道門檻,接受國在該員抵達之前就可以作成宣告,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
第二個要拆的是特權豁免的層級。使館人員通常區分為外交職員、行政與技術職員、事務職員三類,另有私人僕役。外交職員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最完整,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則設有例外;行政與技術職員的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限縮到執行職務的行為;事務職員的豁免更只及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此外,接受國國民或永久居民身分的館員,其豁免範圍還會再受限縮。選項 (C) 把這些層級抹平,是對照組式的錯誤。
第三個要拆的是通訊自由。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可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並且應載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使館的通訊自由涵蓋密碼與電碼,但設置無線電台要經接受國同意。可見受保護的核心是官方通訊與郵袋,而不是外交人員的任何對外通訊,選項 (D) 的敘述因此過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宣告不受歡迎人物與斷絕外交關係的區別、外交庇護的容許性、使館館舍不可侵犯與接受國保護義務的關係,以及派遣國拋棄豁免的方式與效力。我國並非該公約締約國,公約在我國並無直接的國內法效力,但其多數規則被理解為習慣國際法的編纂,考題習慣以公約的內容為準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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