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籍漁船在 2011 年於公海遭 A 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將其載運回臺灣交付警方。下列何者非我國司法機關所得主張之管轄權基礎?
- A普遍管轄原則
- B領土管轄原則
- C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 D保護管轄原則
正解 D — 保護管轄原則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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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刑事管轄權的四種傳統基礎,以及海盜行為在公海上各該基礎的適用情形。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關於國家管轄權基礎的規則,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國家對犯罪主張管轄,傳統上有四種連結:行為地或船旗國的屬地連結、行為人國籍的積極屬人連結、被害人國籍的消極屬人連結,以及行為侵害國家重大利益時的保護連結;海盜行為另有普遍管轄的地位,任何國家都可以審判。本題事實是臺灣籍漁船在公海遭外國籍海盜劫持、船員制伏後帶回我國:海盜是普遍管轄的典型客體;
漁船具我國船籍,公海上船舶由船旗國管轄,屬地連結成立;被害的漁船具我國國籍,消極屬人連結成立。保護原則則以行為侵害國家的存立、安全、貨幣或政府職能等重大利益為連結,本題劫持民間漁船並未指向此類利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海盜是國際法上最早承認得由任何國家審判的犯罪,我國得主張普遍管轄。
- (B)
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國管轄,被劫持者為臺灣籍漁船,得主張屬地管轄。
- (C)
被劫持的漁船具我國國籍,得主張被害人國籍的消極屬人管轄。
- (D)
保護管轄的連結是國家的重大利益,海盜劫持民間漁船並未指向此類利益,不能作為管轄基礎,即為本題所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性質為海盜,(A) 成立;
- 要件二,行為地為我國籍船舶,(B) 成立;
- 要件三,被害的漁船具我國國籍,(C) 成立;
- 要件四,行為是否針對我國國家重大利益,事實上欠缺,(D) 不成立。
記憶點
海盜案裡普遍管轄、船旗國屬地、被害人國籍三種連結都接得上;保護原則要的是國家重大利益,本題接不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管轄權基礎的題型,解題方式是把四種連結逐一與題目事實對照,而不是憑印象挑一個最像的。
第一種是屬地原則,連結點是行為地。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但船舶在公海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學理上常以浮動領土形容,因此臺灣籍漁船上發生的犯罪,我國得以屬地連結主張管轄。要注意這裡的屬地是擬制的:真正的依據是船旗國管轄,而不是海域主權。
第二種是屬人原則,又分積極與消極。積極屬人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本題海盜為外國籍,接不上;消極屬人以被害人國籍為連結,本題被劫持的漁船具我國國籍,接得上。消極屬人在早期爭議較大,現在則普遍被接受,特別是在恐怖主義與海盜這類案件。
第三種是保護原則,連結點不是人也不是地,而是被侵害的法益:國家的存立與安全、政府職能的行使、貨幣與有價證券的信用、官方文書的真實性等。它的射程刻意保持狹窄,否則任何犯罪都可以被說成損及國家利益。本題的劫持對象是民間漁船,侵害的是私人的財產與人身,未指向國家的重大利益,這就是選項 (D) 接不上的原因。
第四種是普遍原則,它的特殊之處在於不需要任何連結。海盜是這個原則的原型,其後擴及販奴、種族滅絕、戰爭罪、酷刑等。之所以承認普遍管轄,是因為海盜被視為全人類的公敵,且行為地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公海,若沒有普遍管轄就會出現制裁真空。公海上任何國家都可以扣押海盜船舶、逮捕人員並由其法院審判,也是同一理路的延伸。
本題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制伏海盜的是船員而非軍艦。國際法上對海盜船舶的扣押原則上保留給軍艦、軍用航空器或經授權的政府船舶,但被害船舶的自衛與現行犯逮捕並不因此失去正當性,帶回本國交付司法機關後,管轄權的判斷仍回到上述四種連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哪一個原則最具爭議、問我國刑法關於國外犯的規定屬於何種連結,或給一組跨國詐欺事實要求判斷各國能否主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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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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