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中,有關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人民自決權為所有國家之對世性義務(obligations erga omnes)
  2. B兩公約原則上僅適用於和平時期
  3. C兩公約僅拘束締約國於本國領土內之行為
  4. D軍事占領地區內工作權及受教育權不受保障

正解 A — 人民自決權為所有國家之對世性義務(obligations erga omnes)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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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諮詢意見中,對人民自決權的性質以及兩公約在武裝衝突與占領地區適用範圍的見解。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該號諮詢意見的說理,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法院在該意見中重申,人民自決權已具有對世性義務的性質,也就是義務不是只對特定國家承擔,而是對整個國際社會承擔,因此所有國家都對其違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負有不承認、不協助違法情狀的義務。法院並認定,人權公約的保障不因武裝衝突或占領而停止,兩公約在占領地區仍有適用,且締約國於其有效控制的境外領域行使管轄時同受拘束;工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占領地區亦受保障。選項 (A) 正確反映法院關於自決權對世性的立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法院肯認人民自決權為對世性義務,所有國家都負有相應的尊重義務,為正確敘述。

  2. (B)

    法院認為人權公約於武裝衝突期間並未停止適用,與國際人道法並行,本項把兩公約限縮到和平時期,敘述錯誤。

  3. (C)

    法院明確採取域外適用的立場,締約國在其有效控制的境外領域行使管轄時仍受兩公約拘束,本項敘述錯誤。

  4. (D)

    法院認為占領地區居民的工作權與受教育權等仍受兩公約保障,並認定圍牆造成相關權利的妨礙,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把選項分成兩組:(A) 講義務性質,(B)(C)(D) 講適用範圍。
  2. 適用範圍組的三項分別在時間、空間、權利種類三個面向替兩公約設限,而法院在三個面向上都採取擴張適用的立場,故三項都與意見不符;
  3. 剩下的 (A) 即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圍牆案三句話:自決權是對世義務、人權公約戰時不打烊、占領地也算管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記的是一份諮詢意見的三個層次,而不是條文。

第一層是對世性義務。對世性義務指的是國家對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其特徵在於義務的相對人不特定:任何國家都可以主張他國違反,而不必證明自己受有特別損害。人民自決權與禁止種族滅絕、禁止奴隸制、禁止種族隔離同屬這一族。法院在圍牆案中由此導出兩項後果:其他國家不得承認因違法行為所生的情狀為合法,也不得協助維持該情狀。這正是選項 (A) 的內容。

第二層是人權公約與國際人道法的關係。過去有一種看法認為,戰爭或占領時期適用國際人道法,人權公約則退場。法院不採這個看法,而認為兩者並行:有些權利專由國際人道法規範,有些專由人權公約規範,有些則同時受兩者規範,此時人權公約的解釋要參照國際人道法作為特別法。這就是選項 (B) 錯誤的原因。

第三層是域外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條款提到領土內並受其管轄之人,字面上似乎要求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法院採取的解釋是:締約國在其有效控制的境外領域行使管轄時,仍受公約拘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沒有相同的限制文字,域外適用更無疑義。選項 (C) 與 (D) 的錯誤都源於忽略這一層,前者否認域外適用,後者則否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占領地的效力。

易混淆的是諮詢意見與訴訟判決的性質差異。諮詢意見不具拘束力,但因為出自國際法院,其對法律問題的認定具有高度說服力,常被後續實踐與學說援用;圍牆案的三個層次就是最常被引用的部分。

在我國法的位置上,兩公約經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效力,法院裁判與行政機關的解釋因此可以援引兩公約,圍牆案的解釋立場也常被援用為說明兩公約適用範圍的參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對世性義務與強行規範的異同、問諮詢意見的請求主體,或問國際人道法與人權法的特別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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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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