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就毒品管制之國際法問題提請做成諮詢意見
  2. B國際法院答覆前應徵詢利益相關國際法主體之合意
  3. C諮詢意見無拘束力,因而無法成為國際爭端解決方式
  4. D非政府組織不得請求參與諮詢意見之程序

正解 A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就毒品管制之國際法問題提請做成諮詢意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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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的請求主體、程序參與者,以及諮詢意見的效力與功能。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院規約》關於諮詢程序的規定,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得請求諮詢意見的主體有兩類:大會與安全理事會就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請求,其他聯合國機關與專門機構則須經大會授權,且問題要在其活動範圍之內。安全理事會既然屬於前者,其請求的事項不以維持和平安全為範圍,就毒品管制所生的國際法問題請求作成諮詢意見,仍屬其權能範圍,選項 (A) 因此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安全理事會得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諮詢意見,毒品管制的國際法問題並未被排除,為正確敘述。

  2. (B)

    諮詢程序無須取得利益相關國際法主體的合意,法院只是通知並邀請可能提供資料的國家與國際組織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本項敘述錯誤。

  3. (C)

    諮詢意見雖無拘束力,實務上仍被用來釐清爭議的法律狀態並促成解決,說它因此無法成為爭端解決方式,本項敘述錯誤。

  4. (D)

    諮詢程序的正式參與者為國家與國際組織,但法院透過實務指示容許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書面陳述供查閱,本項把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寫成完全被禁止,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題目問正確敘述;
  2. (A) 檢查請求主體與事項範圍,安理會屬得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者,成立;
  3. (B) 檢查程序要件,法院並不以當事者合意為前提;
  4. (C) 檢查效力與功能的關係,無拘束力不等於無解決功能;
  5. (D) 檢查參與主體,非政府組織並非完全被排除。

記憶點

大會與安理會問什麼都行,其他機關要授權且限活動範圍;諮詢意見沒有拘束力,卻很有說服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諮詢管轄與訴訟管轄是國際法院的兩種功能,本題考的是前者,四個選項剛好對應諮詢程序的四個要素。

第一個要素是請求主體。國家不能請求諮詢意見,這是與訴訟程序最大的差別;有權請求的是聯合國的機關與獲授權的專門機構。其中大會與安全理事會的請求權範圍最寬,及於任何法律問題;其他機關與專門機構則要先取得大會授權,且問題要落在其活動範圍內。選項 (A) 的關鍵就在於認出安理會屬於前一類,因此毒品管制這種與和平安全不直接相關的議題也不被排除。

第二個要素是程序。法院受理後會通知有權出庭的國家與國際組織,邀請其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並得舉行公開庭。這是資料蒐集程序,不是當事人對立的訴訟結構,因此不需要利害關係方的同意;相對地,法院保有裁量權,在有重大理由時得拒絕作成意見,例如所提問題實質上是兩國間的爭端而其中一方不同意,法院即可能考量司法妥當性。選項 (B) 把諮詢程序誤解成合意管轄,正是忽略了這個結構差異。

第三個要素是效力。諮詢意見對請求機關並無拘束力,但有兩點要補充:其一,若特定條約或組織規章明定接受其拘束,則例外具有拘束效果;其二,即使沒有拘束力,意見對法律狀態的認定往往成為後續談判與實踐的基準,具有解決爭端的實際功能。選項 (C) 把無拘束力等同於無解決功能,是效力與功能兩件事的混淆。

第四個要素是參與主體。正式參與者是國家與國際組織,但法院曾以實務指示的方式處理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的書面陳述,將其列為可供查閱的文件,供各方參考。這是本題四個選項中最細的一個知識點,也說明選項 (D) 用絕對否定的方式描述並不準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法院拒絕作成諮詢意見的裁量、問訴訟管轄的同意原則,或給一個機關名稱要求判斷其有無請求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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