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之兄、以色列人丙男與乙女就甲於我國銀行所留新臺幣 5,000 萬元存款之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乙主張全數由其繼承,丙則主張因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而婚姻無效致乙無繼承權。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下列關於定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依我國法定性為婚姻
  2. B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
  3. C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婚姻
  4. D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繼承

正解 B — 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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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案件的定性應依何國法律進行,以及本件訴訟標的究竟應定性為婚姻問題或繼承問題。

正解理由

定性是指法院在選法之前,先判斷系爭問題屬於哪一個法律類型,以便找到對應的選法規則。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我國法對定性的標準未設明文,通說與實務採法庭地法說,也就是依法庭地即我國法的概念體系進行定性;理由在於選法規則本身是我國的法律,其中的類型概念自應依我國法理解,否則將陷於循環。就本件而言,丙提起的是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是乙對甲遺產有無繼承權,屬繼承問題,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定其準據法;至於甲乙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是判斷繼承權存否的先決問題,依同法第 46 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另行選法。故本題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定性標準採我國法固然正確,但本件訴訟標的是繼承權存否,把它定性為婚姻是把先決問題誤認為主要問題,本項錯誤。

  2. (B)

    依我國法的概念體系,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的爭點屬繼承,本項正確。

  3. (C)

    定性不依準據法所屬國法為之,且本件主要問題亦非婚姻,本項有雙重錯誤。

  4. (D)

    定性不依以色列法為之,縱使定性結果為繼承,其所採的定性標準仍然錯誤,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問依何國法定性,通說為法庭地法即我國法,據此排除 (C)(D);
  2. 要件二,再問系爭問題屬何類型,訴之聲明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屬繼承,據此排除 (A),得出 (B)。

記憶點

定性依法庭地法;婚姻在本題只是繼承的先決問題,不是主要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定性是國際私法的入口,也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先看定性標準的三種學說。法庭地法說主張依法庭地的概念體系定性,理由是選法規則屬於法庭地法,其類型概念自應由法庭地法解釋;準據法說主張依可能適用的準據法定性,但在尚未選法之前就要先知道準據法,會陷入循環;比較法說主張抽離各國法制歸納出共通概念,理想上最中立,實務上難以操作。我國通說與實務採法庭地法說,這是本題選項 (A)(B) 與 (C)(D) 的分水嶺。要留意,這一層判斷靠的是學說與實務見解,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得。

再看主要問題與先決問題的區分。主要問題是訴訟標的所指向的法律關係,先決問題則是判斷主要問題時要先解決的另一個獨立法律關係。本件丙訴請確認乙的繼承權不存在,主要問題是繼承;乙有無繼承權,取決於乙是否為甲的配偶,於是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成為先決問題。兩者各自適用自己的選法規則:繼承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的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婚姻的成立依同法第 46 條的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丙以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為由主張婚姻無效,講的正是婚姻方式的問題,這在同法第 46 條但書中另有規定:「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但書並規定:「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該但書是在依繼承準據法不能繼承時,改以我國法認定我國國民為繼承人的內國國民保護條款。

把兩層合起來,本題的解題順序是:依我國法定性主要問題為繼承,因而適用繼承的選法規則;婚姻的效力則作為先決問題另行選法。若誤把婚姻當成主要問題,整個選法路徑就會偏移,這正是選項 (A) 設下的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先決問題應依主要問題準據法國的選法規則或法庭地選法規則來解決、問時效究竟屬程序或實體的定性爭議,以及問夫妻財產制與繼承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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