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能發生國際私法之附隨(先決)問題?

  1. A某涉外承攬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另外單獨為該契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選法
  2. B某涉外婚姻關係之成立準據法分別為 A、B 國法,另外單獨為該婚姻之方式選法
  3. C某涉外繼承關係之準據法為 C 國法,C 國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為被繼承人生前之婚姻是否成立選法
  4. D某涉外權利質權之準據法為 D 國法,質權標的為債權,為該質權選法

正解 C — 某涉外繼承關係之準據法為 C 國法,C 國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為被繼承人生前之婚姻是否成立選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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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隨問題(先決問題)的成立結構,以及它與單純另設連結因素的爭點之間的差別。

正解理由

附隨問題指的是:主要問題依選法規則指向某外國法,而依該外國法判斷時,要先解決另一個具有獨立涉外性的法律關係。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上對此一結構的界定。選項 (C) 的事實完全符合:主要問題是繼承,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指向 C 國法;C 國法既以配偶身分作為繼承權的要件,法院就要先判斷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是否成立,而婚姻的成立另有自己的連結因素,依同法第 46 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這正是先在後決的兩層結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為能力自有其選法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屬爭點各別選法,不是先決問題。

  2. (B)

    婚姻方式在同法第 46 條但書中自有規定:「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它是婚姻成立問題的一部分而另設連結,不是獨立的先決問題。

  3. (C)

    繼承為主要問題並指向 C 國法,而 C 國法以婚姻是否成立為配偶繼承權的前提,婚姻成立因而成為先決問題,本項正確。

  4. (D)

    權利質權的標的為債權,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這是就該物權自身定其連結,不生兩層結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要有依選法規則指向外國法的主要問題;
  2. 要件二,該外國法的適用以另一法律關係的存否為前提;
  3. 要件三,該法律關係自身有獨立的連結因素。
  4. 四個選項中,(C) 的三個要件齊備。

記憶點

先決問題要有兩層:主要問題指向外國法,該外國法又要求先確定另一個獨立的法律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附隨問題是國際私法中最容易與其他結構混淆的概念,本題的四個選項正好是四種容易被誤認的結構。

第一種是爭點各別選法。同一個涉外案件中,不同爭點各有其連結因素,本來就要分別選法。契約的成立與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或關係最切之法律,行為能力依當事人本國法,兩者並列進行,誰也不是誰的前提。選項 (A) 描述的就是這種平行關係,因此不是先決問題。

第二種是同一問題的內部分工。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方式在條文中被寫在同一條之內,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則另設選擇連結以利婚姻有效成立。方式並不是婚姻成立以外的獨立法律關係,而是同一問題的一個面向,因此選項 (B) 也不成立。

第三種才是真正的先決問題,也就是選項 (C)。它的結構有先後之分:先有主要問題的選法,再由主要問題的準據法內容逼出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判斷附隨問題最典型的場景就是身分關係,例如繼承準據法以配偶或婚生子女身分為要件,於是婚姻是否成立、子女是否婚生成為要先行處理的問題。繼承的選法規則本身也不是只有一句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於本文之後另設但書規定:「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這是內國國民的保護條款,使我國國民於依我國法應為繼承人時,就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另有繼承的依據。本題問的是先決問題的結構,未觸及這一層,但讀這一條時原則與但書要合起來看,只記原則會把這一條的射程理解得過寬。

第四種是物權的連結因素選擇。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債權,物權原則上依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以權利為標的者,因為權利沒有物理所在地,改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這是同一物權關係內部的連結因素調整,不是兩層結構,選項 (D) 因此也不成立。

先決問題被辨識出來以後,接下來的爭議才真正開始:應依法庭地的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或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選法規則決定。前者稱為獨立連結說,維持法庭地判決內部的一致性;後者稱為附隨連結說,維持與主要問題準據法國判決的一致性。我國學說上兩說並陳,實務上多採獨立連結說。這一層同樣不是條文字面所能決定,屬於學理與實務見解的範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先決問題與定性、反致的區辨,或給一個具體事實要求指出何者為主要問題、何者為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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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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