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80 題

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除外
  2. B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3. C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受影響
  4. D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正解 C — 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受影響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以及從權利是否隨主權利之時效消滅而受影響。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遲延利息請求權為借款債權之從權利,主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時,其效力及於該從權利,並非不受影響,(C)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本選項與此二項相符。

  2. (B)

    《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本選項與該項相符。

  3. (C)

    依《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消滅之效力及於從權利,遲延利息請求權自受影響,本選項錯在誤認從權利不受波及。

  4. (D)

    《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本選項與該項相符。

涵攝步驟

  1. 主權利(借款債權)→ 請求權時效消滅;
  2. 從權利(遲延利息請求權)→ 依《民法》第 146 條隨之受影響;
  3. 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題並無。
  4. 至於 (A) 所述抵押物取償一節,則是《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設之特別規定,其射程依《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不及於各期定期給付請求權,故 (A) 之敘述不論前段或但書部分,兩段都與該條文相符而無誤。

記憶點

時效完成只生拒絕給付之抗辯,債權本身不消滅;主權利時效一消滅,從權利原則上跟著倒,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定之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取償)不在此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可見我國就消滅時效之效力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只是取得永久性之拒絕給付抗辯權,且須經債務人行使,法院始得據以駁回請求。《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該項正是抗辯權構成的必然延伸:既然債權未消滅,已為之給付即非無法律上原因。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兩條並列可看出立法者的安排:物之擔保不因主債權時效完成而落空,屬《民法》第 146 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至於利息等各期定期給付請求權,則依《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被排除於該項優待之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短期時效合併命題:遲延利息本身即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另有其時效;再結合《民法》第 128 條之起算點,問某一期利息何時罹於時效。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四個選項均可自條文字面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

本題與短期時效規定的接點

借款債權之遲延利息,性質上為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各期利息請求權因而另有其獨立之五年時效;起算則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惟本題 (C) 所述並非各期利息自身之時效,而是主債權時效消滅後利息請求權是否仍不受影響,兩者層次不同:前者問利息自己何時罹於時效,後者問主權利倒下時利息會不會跟著倒,(C) 正是在後一個層次上答錯。答此類題目時,先問這一句在講主權利還是從權利,再問它講的是時效的起算、中斷,還是完成後的效力,兩個問句就足以把四個選項歸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7 年 民事法

→ 看 107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