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

  1. A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
  2. B共有物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
  3. C遺產分割請求權
  4. D買賣標的物瑕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正解 B — 共有物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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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請求權與形成權(含形成訴權)之區辨。

正解理由

請求權係要求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有明確之義務人與給付內容;形成權則以權利人一方之行為即生法律關係變動之效果。共有人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後,各共有人得依該協議請求他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此一履行請求權有義務人、有給付內容,性質上為請求權。《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既已成立,隨之而生者即為履行請求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所定裁判分割,係由法院以判決形成新的權利狀態,屬形成訴權,本選項錯在權利性質。

  2. (B)

    共有人間就協議分割所生之履行請求,有義務人亦有給付內容,屬請求權,本選項正確。

  3. (C)

    《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遺產分割同以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形成新權利狀態為內容,本選項錯在誤認其為請求權。

  4. (D)

    《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減價權係以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變動價金債之內容,屬形成權,本選項錯在權利性質。

涵攝步驟

  1. 判準一(有無對應之義務人與給付內容)→ (B) 具備;
  2. 判準二(是否單方行為即生法律關係變動)→ (A)(C)(D) 均以形成新狀態為內容,行使後不待相對人另為給付,也就沒有請求他人履行的餘地。

記憶點

分割協議成立前談的是形成權,協議成立後的履行請求才是請求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區辨請求權與形成權的標準有二:其一,看權利的內容是不是要求他人為給付;其二,看權利行使之後是由相對人履行,還是逕行發生法律關係之變動。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正好落在這條界線的兩側。《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本身是契約,成立後各共有人負有依協議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之義務,對造據此取得者即為履行請求權,得訴請給付,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該項雖使用請求二字,通說仍認其為形成權,行使後共有人間即進入協議或裁判分割之程序;《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遺產分割因而與共有物分割同其性質。兩條並列,可看出條文用語與權利性質未必一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用終止權、解除權、抵銷權、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混合命題,要求考生指出何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何者僅受除斥期間拘束,或問形成權得否讓與。

實務見解的位置

條文用語未必反映權利性質,請求分割四字即是著例,其性質之認定係通說與實務長期形成的結論,而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

【形成權與請求權在效果上的三個差別】其一,行使方式不同:請求權須向義務人請求並得訴請給付,形成權則以一方之意思表示或提起形成之訴為之。其二,時間限制不同: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形成權則多受除斥期間拘束,且期間不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其三,相對人之地位不同:請求權之相對人負有給付義務,形成權之相對人則僅處於承受法律關係變動之地位,不生履行問題。把這三個差別套回本題:協議分割成立後,共有人得訴請他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有給付義務、有強制執行之可能,也有時效問題,三項特徵齊備;而裁判分割、遺產分割與價金減少,都是行使後法律關係即行變動,不待相對人另為給付。考生若一時想不起分類,可以反問一句:如果相對人什麼都不做,我的目的達得到嗎?答得出達得到的,就是形成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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