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D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正解 A — 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扶養事件之程序種類、法院就給付方法之裁量權與合併請求。
正解理由
甲請求乙按月給付扶養費,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之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給付方法雖屬聲請人應載明之事項,但《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可見此類事件之聲明本身即帶有浮動性;
扶養之程度則依《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係由法院按客觀標準認定。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因而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法院就給付方法得不受聲請意旨拘束,對。
- (B)
家事非訟事件之證據調查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課聲請人提出經濟能力資料之義務,錯。
- (C)
依《家事事件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扶養費給付即屬此類事項,錯。
- (D)
《家事事件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關係人得合意留在原程序,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事件類型為扶養事件,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
- 要件二,程序為家事非訟,管轄依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要件三,裁判內容是否受聲請意旨拘束。
- 本題法院得另定給付之方法與程度。
記憶點
扶養費是家事非訟,聲請人把金額、期間與方法寫清楚,怎麼給由法院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事件定性決定一切。《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其第 12 款規定:「十二、扶養事件。」戊類事件走家事非訟程序,法院的職權色彩明顯強於家事訴訟事件。管轄則在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該項柱句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其第 1 款為「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本題甲為受扶養權利人,管轄法院即依其住居所定之。
二、聲請人的載明義務與法院的形成空間。《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第 3 項並要求最低額聲明者於程序終結前補充。這三項把聲請人的負擔定在提供資料與可浮動的聲明,而把金額與方法的最終形成留給法院,實體上的判準則是《民法》第 1119 條的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三項,以及同法第 1117 條第 1 項所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三、和解、變更與合併三個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101 條第 4 項就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定有依原程序繼續審理之救濟,同條第 5 項並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裁判後的調整在《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第 1 項,該項就已確定裁判或和解因情事變更而顯失公平者,允許聲請變更其內容。程序種類的轉換在《家事事件法》第 103 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同條第 2 項則給出合意留在非訟或裁定改用訴訟程序兩種選擇,同條第 3 項規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選項(C)(D)因此分別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101 條與同法第 103 條上。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酌定與親子非訟事件之和解如何銜接,《家事事件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可見家事非訟的和解與變更機制在親子事件上同樣適用;亦常改問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答案回到《民法》第 1118 條,該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另有就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命題者,答案在《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