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 期支付,1 個月 1 期,每期 3 萬元,乙支付第 1 期價金後,甲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但須待乙全部價金付清始能取得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之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2. B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
  3. C甲、乙之買賣契約附解除條件
  4. D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

正解 B — 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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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條件買賣中,停止條件究竟附在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

正解理由

甲、乙約定價金分 36 期給付,甲於收受第 1 期價金後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僅所有權須待價金全部付清始移轉。可見買賣契約本身已即時生效,甲並已依約履行交付義務;受條件拘束者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合意。《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價金全部清償即為條件成就,屆時所有權讓與合意始生效力,乙於此時取得所有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買賣契約若附停止條件,甲於條件成就前不負交付義務,與本件甲先行交付冷凍櫃之約定不符,本選項錯在將條件掛在債權行為。

  2. (B)

    所有權讓與之合意以價金付清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前所有權仍屬甲,本選項正確。

  3. (C)

    解除條件係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失其效力,本件買賣契約並無任何使其失效之約定,本選項錯在條件類型。

  4. (D)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若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乙將先取得所有權而於條件成就時喪失,與約定內容相反,本選項錯在條件類型。

涵攝步驟

  1. 要件(債權行為)→ 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並交付;
  2. 要件(物權行為)→ 所有權讓與合意;
  3. 要件(停止條件)→ 價金全部付清;
  4. 效果→ 條件成就時乙始取得所有權,在此之前甲仍為所有人,乙則本於買賣契約取得占有與使用之權源,並非無權占有,甲於條件成就前亦不得請求返還該冷凍櫃。

記憶點

附條件買賣的條件掛在物權行為上,債權行為早就生效,否則出賣人根本沒有義務先交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件應分兩層觀察。第一層是債權行為,《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甲、乙就冷凍櫃與 108 萬元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已成立生效,甲因此負有交付標的物並使乙取得所有權之義務。第二層是物權行為,《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本件動產雖已交付,當事人卻以特約將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繫於價金付清,此即《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稱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的分水嶺,在於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是否已經生效:前者尚未生效,後者已生效而將失效。《民法》第 99 條第 3 項另就當事人以特約調整效力發生時點設有規定,三項並列即可看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完整圖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形是改問乙在付清價金前將冷凍櫃轉賣第三人之效力、甲得否取回標的物並主張已收價金不予返還,或把標的物換成不動產以測試登記與條件之關係。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四個選項均可自條文與契約文義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

【附條件買賣為何把條件掛在物權行為】答案要從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回推。出賣人分期收款,最擔心的是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後脫產或再行處分,因此必須保留所有權作為擔保;但他同時又必須讓買受人先取得標的物使用,否則分期付款毫無意義。要同時滿足這兩個需求,唯一的作法就是讓債權行為立即生效並先行交付,再把所有權移轉的效力繫於價金付清。若把停止條件掛在買賣契約本身,甲於條件成就前根本不負交付義務,乙也就無從取得使用之利益,與本件第 1 期價金支付後即交付冷凍櫃之約定完全牴觸。

本題 (A)(C) 兩個誘答,都是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層上出錯。分層一旦站穩,後續問題也就迎刃而解:條件成就前所有權仍屬甲,乙僅有占有與使用之權源;條件成就時所有權自動移轉,不必再為一次讓與合意,也不必重新交付,此即附條件買賣在擔保功能上最經濟的地方。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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