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B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
- C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D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B —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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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甲以乙之名義出售並交付字畫,不論買賣契約或所有權讓與合意,均以乙之名義為之,所欠缺者為代理權而非處分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物權行為既屬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即非無權處分,丙亦無從主張動產善意取得,(B) 之敘述有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買賣契約係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屬無權代理,非經乙承認對乙不生效力,本選項正確。
- (B)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善意取得所保護者為信賴占有外觀之受讓人,以讓與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為前提,本件甲用的是乙名義,本選項錯。
- (C)
所有權讓與之物權合意同樣以乙之名義為之,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屬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本選項正確。
- (D)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乙不承認時,善意之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以本人名義)→ 甲使用乙之名義;
- 要件(欠缺代理權)→ 甲未受乙授權;
- 效果→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排除→ 不生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問題。
記憶點
用別人的名字是無權代理,用自己的名字處分別人的東西才是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只保護後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辨別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使用誰的名義。《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其要件是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而欠缺代理權,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繫於本人之承認;《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其要件則是以自己之名義處分他人之權利標的物,欠缺者為處分權。本題甲自始至終都以乙之名義出面,因此落在前者。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項保護的是信賴占有外觀之受讓人;本題丙所信賴者則是甲有代理權,屬代理權外觀之信賴,其保護途徑為表見代理與《民法》第 110 條之損害賠償,而非動產善意取得,兩者並列即見分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形是把甲改為以自己之名義出售乙之字畫,答案即翻轉為無權處分並得成立善意取得;或加入乙曾交付印章、存摺予甲之事實,測試表見代理之成立要件。
實務見解的位置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分界,條文本身並未直接對照,係由學說與實務就名義與處分權兩項標準所建立,本題 (B) 的分辨點即在此。
【四個選項如何一起檢驗同一個分類】(A) 檢驗債權行為的定性,(C) 檢驗物權行為的定性,兩者答案相同,因為甲對外始終只用了乙這一個名義;(B) 檢驗的是把物權行為誤定性為無權處分之後會導出什麼結論,也就是善意取得;(D) 檢驗的則是無權代理未經承認時,相對人的救濟途徑。四個選項只要抓住名義這個判準,就能一次解決。特別要注意的是,本題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這組事實正是《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的反面,命題者刻意把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都補齊,只留下讓與人名義這一個缺口,用來檢驗考生是否真的知道善意取得所保護的是何種信賴。答這一族題目,第一步永遠是回題幹找行為人用的是誰的名義,名義定了,制度就定了,後面的效力與救濟也就跟著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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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