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
- B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
- C董事資格經判決喪失或變更者,前任董事應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 D醫療院所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
正解 C — 董事資格經判決喪失或變更者,前任董事應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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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關係消滅後仍然存續之附隨義務,亦即所謂後契約義務。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後契約義務係契約關係消滅後,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其義務人為原契約之當事人。董事與法人間之關係為委任,董事資格經判決喪失或變更後,應辦理變更登記者為法人自身,前任董事並不因委任關係消滅而負協同辦理登記之後契約義務,(C) 之敘述有誤。《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該條處理的是委任關係消滅之時點,並未課予前任受任人登記協力義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離職後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係僱傭關係消滅後為保護受僱人再就業利益而生之作為義務,屬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
- (B)
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係契約消滅後之不作為義務,屬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
- (C)
變更登記之申請義務歸屬於法人,前任董事並不負協同辦理之義務,本選項錯誤。
- (D)
醫療院所於醫療契約消滅後仍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屬保護義務性質之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契約關係已消滅)→ 四個選項所述情形皆是;
- 要件(義務基礎為誠信原則所生之附隨義務)→ (A)(B)(D) 具備;
- (C) 之登記義務主體為法人而非前任董事,第三個要件不備,故不生後契約義務之問題,該項變更登記事項應由法人依法自行辦理。
記憶點
後契約義務要同時看兩件事:契約已經結束,而負義務的人仍然是原來的當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後契約義務並非民法債編所明定之獨立契約類型,而是由誠信原則導出之附隨義務在契約消滅後的延伸。判斷時應檢視三點:契約關係是否已因清償、終止或期限屆滿而消滅;該義務是否為保護他方履行利益以外之人身或財產利益所必要;義務人是否即為原契約之當事人。(A)(B)(D) 三者分別屬於協力義務、忠實義務與保護義務,義務人都是原僱用人、原受僱人或原醫療機構,三個要件均無欠缺。
易混淆條文對照
《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該款規範的是契約成立前之先契約義務,與本題的後契約義務恰成對照:一在契約成立之前,一在契約消滅之後,中間才是契約存續期間的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四個選項改成保固義務、離職後競業禁止、離職後返還公司文件,或受任人於委任終止後之緊急處理義務,測試考生能否辨別何者有明文依據、何者係誠信原則之產物。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後契約義務之學說類型,以及實務對於變更登記義務歸屬之見解,《民法》第 552 條僅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擬制存續。
【契約義務群在時間軸上的三段分布】以契約成立與契約消滅兩個時點切開,債之關係的義務群可分三段。第一段是契約成立前的先契約義務,違反者依《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負賠償責任,其保護對象是尚未成為契約當事人的商議相對人。第二段是契約存續期間的義務群,包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第三段就是本題所問的後契約義務,它在給付義務消滅之後仍然存在,內容多為不作為或協力,目的在確保先前的給付利益不被事後的行為架空。本題 (A)(B)(D) 都落在第三段,(C) 之所以不同,在於其義務主體並非原契約之當事人,而是法人本身。三段分布的實益在於責任基礎不同:第一段是信賴利益之賠償,第二段是履行利益,第三段則多為保護利益,賠償範圍隨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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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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