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好友乙之委託,擔保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負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任,但因近來經濟不景氣,乙常有遲延繳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得隨時通知 A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
- B甲得於主債務屆清償期後,定 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催告 A 銀行於期限內向乙為審判上之請求
- C甲得向乙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 D甲通知 A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時,即對所有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正解 D — 甲通知 A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時,即對所有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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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所為未定期間之保證,保證人終止保證契約後責任範圍如何。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754 條第 1 項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民法》第 7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該項所免除者,限於通知到達後始發生之債務;通知到達前已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仍應負責。選項 D 謂終止後即對所有債務不負保證責任,與該項所定之時點劃分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所擔保者為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且未定有期間,依《民法》第 754 條第 1 項,甲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本選項正確。
- (B)
《民法》第 753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本選項與該項所定之要件相符,敘述正確。
- (C)
《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甲係受乙委任而為保證,乙又常有遲延繳息之情形,甲自得向乙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本選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754 條第 2 項,保證人所不負責者為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之債務,通知到達前既已發生之債務仍在保證範圍內,本選項謂對所有債務均不負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對應甲擔保乙對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
- 要件二為未定有期間,對應題示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任;
- 效果一為得隨時通知終止;
- 效果二則以通知到達為分界,僅免除其後新生之債務。
記憶點
終止保證向後生效:通知到達前的舊債,保證人仍然要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保證人的三種保護規定,值得一併整理。《民法》第 754 條第 1 項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民法》第 7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有兩個要件:其一,所保證者為連續發生之債務,典型如銀行往來、繼續性供貨所生之債務;其二,該保證並未定有期間。二者具備,保證人即取得隨時終止之形成權。第 2 項則界定終止的效力範圍,其時點基準為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者,屬向將來發生效力之設計。命題者把這個時點抽掉,換成所有債務,就是本題的陷阱所在。
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752 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該條處理的是定有期間之保證;《民法》第 753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民法》第 753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該條處理的是未定期間之保證中,保證人以催告促使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途徑。三條的適用前提與法律效果各異,宜以有無約定期間、債務是否連續發生兩個問題分流。
除去保證責任的部分,《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民法》第 7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該請求權的相對人是主債務人而非債權人,考題常在此設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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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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