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 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為乙之名義,詎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善意之丙,據以向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地政機關登記之錯誤,乙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B乙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丙的行為,係屬有權處分
- C甲不得請求丙塗銷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 D甲對丙有償還借款之義務
正解 C — 甲不得請求丙塗銷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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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登記錯誤時,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物權之效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丙係信賴 A 地登記為乙所有而與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且為善意,該抵押權之效力即不因乙之登記不實而受影響,甲自不得請求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該項所生者為推定效力,登記錯誤並非物權變動之原因,乙並未因此取得 A 地所有權,本選項錯誤。
- (B)
乙非 A 地之所有人,其就他人之地設定抵押權,係就無處分權之標的所為之處分,屬無權處分而非有權處分,本選項錯誤。
- (C)
依《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善意信賴登記之丙所取得之抵押權不受原登記不實之影響,甲不得請求塗銷,本選項正確。
- (D)
借款關係存在於乙與丙之間,甲並非該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亦未承擔該債務,對丙不負償還借款之義務,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因信賴不動產登記,對應丙依地政登記認乙為所有人;
- 要件二善意,對應題示丙為善意;
- 要件三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對應抵押權設定並經登記;
- 三者具備,即生《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所定不受原登記不實影響之效力。
記憶點
登記錯誤不生所有權;但善意信賴登記者取得的物權,真正所有人動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測驗的是不動產登記的兩個層次:推定效力與公信力。《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第 1 項是推定,其作用在舉證責任的分配:登記名義人被推定為適法權利人,主張登記不實者須負舉證之責。推定得以反證推翻,因此登記錯誤本身並不使被錯誤登記之人取得權利,選項 A 即誤把推定當成取得原因。第 2 項才是公信力的明文,其要件有三:第三人須信賴登記、須為善意、且須已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之登記。本題丙為善意且已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三個要件齊備。
要注意的是,第 2 項所保護的是物權變動之效力,並不使原所有人與第三人之間憑空發生債之關係。本題丙所貸出之款項,其借用人為乙,甲既非借款契約當事人,亦未為債務承擔,選項 D 把物權法上的公信力與債之關係混為一談,是常見的誤解。
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94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兩套推定規定的排除情形不同,第 943 條第 2 項第 1 款正是把已登記之不動產交還給登記推定處理。另《民法》第 94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可見推定效力的射程本有其界限,不宜一體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善意第三人是否須支付對價、登記錯誤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等設問,考生宜把公信力的要件逐一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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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