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 A 車一輛,價金 50 萬元,約定於清償期屆至時,如甲無力支付,則乙將此價金 50 萬元轉為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之約定為消費借貸預約
- B甲、乙之約定為有償使用借貸
- C甲、乙之約定為準消費借貸
- D甲、乙之約定為無償使用借貸
正解 C — 甲、乙之約定為準消費借貸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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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既存之金錢給付義務作為消費借貸標的,即《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之準消費借貸。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本題甲對乙負有五十萬元價金之給付義務,雙方約定於清償期屆至而甲無力支付時,將該價金轉為借款,正是以既存之金錢給付義務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學理上稱為準消費借貸。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消費借貸之預約,依《民法》第 475-1 條第 1 項,係就將來成立消費借貸所為之預約;本題並非約定將來另訂借貸契約,而是直接以既存價金債務充作借貸標的,本選項錯誤。
- (B)
《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須返還原物且為無償,與本題以金錢為標的、返還同種類金錢之情形不符,且該條所定之使用借貸並無有償之型態,本選項錯誤。
- (C)
與《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所定之要件相符,甲、乙之約定成立準消費借貸,本選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464 條,使用借貸之標的須為交付後返還其物者;本題金錢一經交付即由借用人取得所有權而以同額金錢返還,並非返還原物,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對應甲積欠乙價金五十萬元;
- 要件二為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對應雙方約定將價金轉為借款;
- 具備二者即依《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成立消費借貸。
記憶點
舊債換新名,債務變借款,就是準消費借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消費借貸的三種型態。《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典型消費借貸以移轉所有權為要素,其標的須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返還時給付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第 2 項則承認一種不必再為現實交付的成立方式:既然一方本已負有金錢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當事人合意將該既存債務轉換為消費借貸之標的,即毋庸先返還再交付。本題價金債務尚未清償,雙方以合意將其轉為借款,正是這個結構。命題者刻意設計成附有清償期與無力支付的條件,讓考生誤以為是附條件的將來借貸,而落入預約的選項。
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475-1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民法》第 475-1 條第 2 項規定:「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預約的標的是將來訂立本約,與準消費借貸直接成立本約者不同。
使用借貸方面,《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 467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由該二條可知使用借貸的返還客體是原物,且以無償為其定義要素,因此選項 B 所稱之有償使用借貸在條文體系上並無立足之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之區別,或準消費借貸成立後舊債務之存續設問,後者涉及新舊債務之同一性,實務上多認為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其債務之同一性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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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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